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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任何人如要舉行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或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該活動的組織者須以書面方式向警方作出通知;而警方須根據法例就該公眾活動發出反對或不反對通知書,並有權就遊行集會的安排施加其認為所需的條件。

本資料庫記錄香港警務處自2023年起發出的公眾活動通知書,並根據內容進行統計、分類及分析。資料庫只收錄曾向香港警務處根據《公安條例》作出通知的公眾活動,並未包括無須向警方通知或沒有向警方通知的公眾活動。

為本資料庫之目的,我們採用以下定義,以判斷一項公眾集會是否具有政治性質。讀者須注意,研究人員主要根據香港警務處所公布的公眾集會通知書的資料,將各項公眾集會分類為政治或非政治。因此,本分類未必能完全反映該集會的實際性質、背景脈絡或其真正目的。

政治性公眾集會指在公共空間中舉行、以表達與公共事務有關的意見、訴求或立場為主要目的的任何群體性集會。公共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法律、公共政策、管治、選舉、國家身份認同、或國家及公共機構的行動。凡旨在影響、支持或反對公共權力的行使、政治人物的行為,或選舉與政府運作程序之集會——無論其所涉議題與香港、中國內地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相關——均被歸類為政治性公眾集會。

非政治性公眾集會指在公共空間中舉行、其主要目的並非表達與公共事務相關的意見、訴求或立場的任何群體性集會。此類集會不以影響、支持或反對法律、公共政策、管治、選舉、國家身份認同,或國家及公共機構的行動為目的。

非政治性公眾集會可能具有社會、文化、宗教、康樂、商業、教育、慈善或個人目的。集會人士或會表達某些意見、身份或倡議,但只要其表達的目的並非意在影響公共權力的行使,或影響政府或選舉程序的運作,該集會即屬非政治性。

本資料庫自2023年8月起收錄根據《公安條例》提交通知的公眾活動通知,最近一次更新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並將按月定期更新。

如你對本資料庫有任何意見,或發現資料有錯漏之處,歡迎透過電郵database@hkchr.org與我們聯絡。

已根據《公安條例》作出通知的公眾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