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黎智英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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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香港原訟法庭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共三項控罪作出裁決,裁定罪名成立。黎智英自2020年12月31日被收押至今,已在獄中逾1800日。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就黎智英案裁決作出以下回應:
「法庭對黎智英的定罪完全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對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保障,是以國家安全之名對基本人權的嚴重侵害。

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於2024年發表意見書,明確認定黎智英自2020年8月以來遭受的拘留屬『非法和任意』,違反《公約》保障的言論自由、公平審判權及禁止任意拘留的規定。工作組強調,黎智英因合法行使言論自由而被捕和拘留,『不應再接受審判』,適當的補救措施應為立即釋放黎智英並賦予賠償權(註一)。

聯合國人權專家自2020年起多次呼籲釋放黎智英,並指出對黎智英的逮捕、拘留和刑事訴訟,似乎與他批評中國政府和支持香港民主有直接關係(註二)。專家們重申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要求廢除《國安法》的呼籲,強調絕不應濫用帶有刑事制裁條款的國家安全法律來對付行使言論、結社與和平集會自由權利的人。

香港法庭對黎智英的定罪,與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意見大相徑庭,反映香港法庭對人權及法治的理解,嚴重背離國際人權法原則。」

「《公約》第19條明確保障言論自由,《第34號一般性意見》更強調,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應受最高程度保障,單純批評政府不應被視為對表達自由的合法限制。

事實上,香港的新聞自由早在黎智英被拘捕、《蘋果日報》被迫關閉時已蕩然無存,如今在香港尋求和報導真相都如履薄冰。今次判決是法庭繼立場新聞案後再度宣告,《基本法》、《國安法》及《公約》所承諾的新聞自由保障已淪為空洞口號、名存實亡。此案充分說明,在香港批評政府、報導真相皆可成為被定罪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呼籲香港政府:立即釋放黎智英,終止對《蘋果日報》案所涉人士的囚禁及檢控,停止以國家安全法律打壓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並履行《公約》義務,保障市民的基本人權。我們同時呼籲國際社會持續關注黎智英案,要求中國及香港政府釋放黎智英及所有因行使言論自由而被囚禁的人士。

註一: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第34/2024號意見書》
註二:聯合國人權專家於2023年3月17日及2024年1月22日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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