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原訟法庭今日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六名《蘋果日報》管理層涉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作出判刑。黎智英被判刑20年,六名《蘋果日報》管理層分別被判6年9個月至10年。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就判刑作出以下回應:
「黎智英案是一宗在聯合國已認定為任意拘留的案件,卻仍被判處20年的長期重刑,決定令人憤怒,不可接受。這是香港當局藉法庭對異見人士進行長期拘禁。
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早於2024年已裁定,黎智英自2020年以來的拘留屬非法及任意,並指出他是因行使言論自由而被拘押,不應再被審判,補救措施應包括立即釋放及賠償。多名聯合國人權專家亦曾多次公開呼籲釋放黎智英,並警告不應以國家安全法律打壓新聞與言論自由。
在國際人權機制已明確表態的情況下,香港法庭仍作出長期重刑判決,顯示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已壓過基本人權保障與國際標準。這宗案件亦向社會發出清楚訊息:批評政府、與國際社會接觸,甚至從事新聞工作,都可能被視為國家安全罪行。
在黎智英案中,黎智英與張劍虹、陳沛敏等六名《蘋果日報》高層一同被檢控並長期還押。未審先囚本身已嚴重侵害人身自由與公平審訊權。黎智英在預備審訊期間,亦被當局以不同原因阻礙聘請其屬意的法律代表。
這宗案件反映香港的法治環境已出現明顯變化,直接影響新聞自由與基本人權。當國家安全案件被當作不受國際人權標準約束的例外領域,香港將難以在國際法治評估中維持過往地位。
香港政府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再強調案件「依法審理」,並將國際社會的人權關注形容為政治動機,當局甚至警告相關評論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然而,黎智英案已被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認定為任意拘留案件,相關意見是根據國際人權法標準及案情作出的法律判斷,而非政治立場。
當一宗案件被本地當局及法官視為「法治的體現」,卻被聯合國人權機制認定為違反基本權利的典型案例,這種明顯落差將影響國際社會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也會削弱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金融中心所依賴的法治基礎。
本中心重申,香港政府濫用國家安全法律,實質扼殺新聞自由及行使核心權利的空間,損害整個社會的自由,對香港造成全面而深重的傷害。」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呼籲香港政府:
- 立即釋放黎智英,終止對六名《蘋果日報》管理層及其他涉案人士的囚禁;
- 停止以國家安全法律打壓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 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國際義務,確保基本人權獲得有效保障。
本中心同時呼籲國際社會持續關注黎智英案,敦促中國及香港政府落實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的意見,立即釋放黎智英,以及所有因行使基本人權而被拘禁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