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年8月21日
譴責法庭判決「支聯會案」罪成
和平政治倡議絕非犯罪
今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何俊仁、李卓人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HCCC 155/2022)作出有罪裁決。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譴責香港政府以法律作為武器,濫用「國家安全」打壓以和平手段進行人權及政治倡議的公民社會領袖。三人截至今日已被羈押接近五年。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早在2023年已裁定香港政府對鄒幸彤的任意拘留是基於她的政治立場和行使言論及集會自由的行為 (A/HRC/WGAD/2023/30)。2026年,「人權捍衛者處境特別報告員」、「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意見和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特別報告員」以及「法官和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五名人權專家經聯合國特別機制發出聯合函件(AL CHN 23/2025),對李卓人及鄒幸彤的被控及羈押情況表達關注,指兩人是因表達政治觀點、進行合法的人權工作及民主活動而遭到針對及起訴,此做法顯然違反他們在國際人權法下受保障的人權。函件並引述數據,指截至 2025 年 6 月,香港約有 189 人因國安法相關罪行作出起訴。在已審結的案件中,估計約有 85% 涉及依國際人權法不應被刑事化的合法表達行為。
在律政司指示不設陪審團審訊、當局以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案件的情況下,我們重申此案件的審理過程並不符合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這次的裁決再次顯示香港法庭在《香港國安法》下並不能履行其捍衛人權、自由和法治的使命,只能擔當法律武器化下的司法技術官僚。
支聯會多年來透過合法、和平的六四燭光集會,呼籲追求民主、追究歷史責任,這是行使基本人權的正當行為。法庭將支聯會長達三十多年來堅持的「結束一黨專政」和平政治主張,定性為意圖推翻或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並將此等同於《香港國安法》下的「其他非法手段」。法庭的判決,等於將過去32年參與支聯會合法舉行的六四燭光集會的香港市民都視為國家的敵人。
此外,法庭明言該「非法手段」無需涉及任何武力或暴力。這種將「和平政治倡議」與「刑事顛覆行為」畫上等號的法律解釋,是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集會結社自由的公然踐踏。
聯合國「尋求真相、正義、賠償和保證不再發生問題特別報告員」在2020年提交的專題報告中明確指出:承認和悼念專制政權犯下的罪行和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行為,是建立一個民主、多元、包容與和平的社會的重要條件,否則暴力只會延續下去並得到合法化。而舉行紀念儀式是社會保證歷史悲劇「不再發生」(Non-recurrence)的必要條件。摧毀公眾對歷史悲劇的記憶不但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並會助長有罪不罰的文化。
我們嚴正重申:
- 當局應立即無條件釋放李卓人、鄒幸彤、何俊仁及所有因行使和平表達權利而被捕的政治犯,並且撤銷對支聯會及相關人權捍衛者的所有政治性定罪。
- 香港政府應停止濫用國家安全法律,採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廢除現行《香港國安法》,切實履行國際人權義務,保障香港市民的言論、集會及結社自由。
- 促請國際社會積極採取行動,就香港人權狀況的急劇惡化向當局追究責任,並持續監察香港法治環境,包括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發起聯合質詢,並要求外國使節持續到法庭旁聽,關注香港法庭成為專權工具,以及《香港國安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問題。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言人表示:
「法庭雖然承認支聯會多年來堅持非暴力,卻以維園集會『客觀上使敵對情緒升溫』作為入罪理據(判詞第445段),這是典型的倒果為因。市民三十年來風雨不改參與集會,是因為中國政府從未為六四屠城承認責任。民怨的積壓,錯在拒絕聆聽的掌權者,而非和平發聲的倡議者。將當局長期不顧民意所造成的社會撕裂,怪罪於一個堅守和平理性的民間團體,是極度不負責任、卸責、缺乏政治擔當的『巨嬰』行為,亦是對香港人和平集會權利的徹底踐踏。」
「本案判決暴露出法庭在人權保障上存在嚴重的言行不一。儘管判詞(第 62 段)試圖展現對基本權利的尊重,明言言論自由是香港制度與公民社會的核心,並承諾對其憲法保障給予『寬鬆的解釋』;然而,在實質裁斷中,法庭卻徹底背棄了這一原則。法庭越俎代庖地對國家《憲法》作出片面解讀,將支聯會多年來一直堅持的和平倡議與理性表達,強硬定性為顛覆政權的『非法手段』。這種表面維護人權、實則上綱上線的裁決,實質上是為無底線的政治打壓提供司法背書。」
「法庭的定罪邏輯荒謬且自相矛盾。其中,法庭一方面明言不熟悉中國憲法(第143段),然後又利用《憲法》條文作無上權威,武斷地將支聯會的和平倡議直接定性為非法顛覆。這種自相矛盾的裁決,實質上剝奪了被告基於憲法權利進行合法抗辯的空間。」
「在國際人權法下,和平倡導憲政與政治體制改革屬於合法政治表達,絕非暴力或非法顛覆。我們相信如果本案是由陪審團審理裁決,結果會完全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