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全被拒諸門外 區選提名方法設下多重不合理門檻 違反國際人權法
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規定,每名公民都可以在不受歧視的情況下參與選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詮釋第25條的一般性意見中亦指出,政府不應通過要求候選人是政黨成員的方式來不合理地限制個人的被選舉權;如果要求參選人必須獲得某數量提名,那麼這一要求亦應該是合理的,而不應該成為參選的障礙。本中心認為,區議會提名方法的不公,本身已構成對民主派及過往從無參選人士的歧視,引證整個選舉是在被政權操控的情況下進行,不合理地限制了港人的被選舉權,明顯違反了《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