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Release

(in Chinese only) 報告促聯合國介入香港酷刑問題,揭示國安法下人權保障的系統性危機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於11月7日發表《香港酷刑和不人道處遇報告》,緊急呼籲國際社會,包括聯合國人權機構立即介入。報告指出自 2020 年《香港國安法》實施及2021 年進行的選舉制度變更後,民主派民意及政治代表被清剿、公民社會及言論自由被嚴重打壓,公眾無法對公權力作有效的監督,令香港本地制度內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對待的保障措施被系統性地削弱,使不同的弱勢群體面對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問題。警察濫權、審前拘留、監獄內的濫權及虐待、失效及欠缺獨立的申訴機制,令警察行動、監獄拘留及入境羈留成為酷刑及不人道對待事件的溫床。

(in Chinese only) 《立場新聞》案判決為錯誤且恥辱的司法決定

香港區域法院早前裁定《立場新聞》的註冊公司、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並於今日(9月26日)作出判刑。鍾沛權量刑起點為監禁 23 個月,法官在考慮案件的審訊時間經歷多月,造成壓力,扣減兩個月刑期,判刑 21 個月,即鍾沛權需再服刑 9.5 個月。林紹桐量刑起點為監禁 14 個月,因其病情增加刑期減幅至 3 個月;法官指考慮林的身體狀況及之前已還押的時間後,決定林可即時獲釋。

(in Chinese only) 國安介入司法人身自由難以伸張

港大評議會案被告,張敬生申請人身保護令以提早獲釋,但遭到拒絕。當局在法庭程序中聲稱該案涉及國家安全,最終高等法院裁定懲教署合法羈押張敬生,駁回其人身保護令申請,並無須處理其保釋申請。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作出以下回應:「此案顯示,政府當局可以隨時以『國家安全』介入司法程序的規則及法律要求,約束法院的程序、決定,包括更換法官、定義涉案罪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對新法例的刑罰安排在實質上作出追溯的效果(令被囚者不獲減刑)。這種任意且不受監督的例外狀態日益普遍,不受司法挑戰,並對法院的決定產生實質影響。在這情況下,個人權利及人身自由更難在司法系統中得到保障。」

(in Chinese only) 諸啓邦案:14個月刑期反映國安法下的表達自由崩壞

今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就首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下的煽動罪案件作出判刑,被告諸啓邦在認罪後被重判14個月。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言人就諸啓邦一案作出以下回應:「今次案件的檢控及定罪是完全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的保障、濫用國家安全侵害人權。和平表達政治理念是受《公約》保障的人權,並不會危害國家安全。案中被告諸啓邦僅因穿着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戴黃色「F.D.N.O.L」口罩,而被判監14個月,是完全荒謬及不合理,有違國際人權法。案件充分反映香港成為一個沒有言論自由的城市。」

(in Chinese Only) 煽動罪定罪影響言論自由 聯合國多年建議仍未落實

香港區域法院於8月29日裁定《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新聞》的註冊公司,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港府發聲明支持判決。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對判決失望,重申煽動罪侵害表達、出版等自由,不符國際人權標準;是次檢控不單損害兩名被判罪的編輯的人權,同時壓縮香港言論、新聞自由空間,侵犯港人接觸資訊的自由。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促請香港政府停止阻撓市民悼念六四事件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於去年6月15日發表《六四事件 34 周年報告》。報告詳述香港警察於2023年六四事件周年前夕及當日曾以不同方式阻撓市民公開悼念死難者,包括威嚇組織者不要舉行悼念活動、拆除公開展示的燭光圖畫、對市民進行任意或具歧視性的拘捕、強行帶走及截停搜查。在去年6月3日至4日期間,香港警察至少將32名市民拘捕或帶走,當中包括記者和進行和平悼念活動的市民。警方於去年的行動嚴重侵犯市民的集會及表達自由,違反本地法律及國際人權法。當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亦曾公開表達關注,促請香港政府釋放因行使和平集會及表達自由而被羈押的人,以及履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義務。

(in Chinese Only) 譴責香港政府藉「煽動意圖罪」打壓平反六四的和平訴求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譴責香港政府昨天(5月28日)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 的 「煽動意圖罪」拘捕六人,包括現正還押候審,因作為支聯會副主席而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鄒幸彤。我們認為香港政府的拘捕行動是為了打壓意見領袖提出平反六四事件的訴求,以在六月四日前製造強大的寒蟬效應,杜絕香港社會出現有關悼念或要求平反六四事件的言論和活動。

(in Chinese only)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遺憾港府粗暴通過23條立法

立法會昨天(19日)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新法例並將於3月23日生效,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對此表示遺憾,我們認為行政、立法機關在是次立法過程中的公眾諮詢、提出法案,以至審議過程中不斷行使酌情權以縮短立法時間,足見威權統治下行政、立法當局漠視在立法過程中的公民參與,以及為求儘快完成立法而忽略既有程序對確保法案獲充分審議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