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Release

(in Chinese only) 《立場新聞》案判決為錯誤且恥辱的司法決定

香港區域法院早前裁定《立場新聞》的註冊公司、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並於今日(9月26日)作出判刑。鍾沛權量刑起點為監禁 23 個月,法官在考慮案件的審訊時間經歷多月,造成壓力,扣減兩個月刑期,判刑 21 個月,即鍾沛權需再服刑 9.5 個月。林紹桐量刑起點為監禁 14 個月,因其病情增加刑期減幅至 3 個月;法官指考慮林的身體狀況及之前已還押的時間後,決定林可即時獲釋。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就法庭的定罪及判刑作出以下回應: 香港法庭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的定罪和判刑,是絕對違反國際人權法。法庭依從本地法律而作出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判決,是一項錯誤及羞恥的決定。此舉亦令人憂慮,《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對《公約》保護人權的本地法律保證,正因為所謂的「國家安全」而被不當削弱。 我們強調,單純因為批評政府或政府所信奉的政治社會制度而懲罰媒體、出版商或記者,絕不能視為對表達自由的必要限制。媒體理應能夠自由地報導及對公共事務提出意見,此舉同時亦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註一)。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Irene Khan月前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最新一份有關全球流亡記者的報告(註一),其中批評港府以《國安法》等法律對付記者,導致記者被監禁、封殺或流亡海外。香港在這份人權報告中被列為反面例子,闡明國家如何利用有關「反恐」、「假新聞」或「國家安全」等等相對模糊的法律來調查、起訴和懲罰記者。 當法庭的判決一再乖離人權公約的標準,市民大眾和國際社會將無法不對香港法治失去信心。 註一: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34號一般性意見:第十九條:見解自由和言論自由,第13及42段 註二:聯合國促進和保護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Irene Khan就流亡記者的報告(A/HRC/56/53)https://www.ohchr.org/en/documents/thematic-reports/ahrc5653-journalists-exile-report-special-rapporteur-promotion-and 新聞稿全文下載:https://hkchr.org/wp-content/uploads/2024/09/PRESS-HKCHR20240926.pdf

(in Chinese only) 國安介入司法人身自由難以伸張

港大評議會案被告,張敬生申請人身保護令以提早獲釋,但遭到拒絕。當局在法庭程序中聲稱該案涉及國家安全,最終高等法院裁定懲教署合法羈押張敬生,駁回其人身保護令申請,並無須處理其保釋申請。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作出以下回應: 「此案顯示,政府當局可以隨時以『國家安全』介入司法程序的規則及法律要求,約束法院的程序、決定,包括更換法官、定義涉案罪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對新法例的刑罰安排在實質上作出追溯的效果(令被囚者不獲減刑)。這種任意且不受監督的例外狀態日益普遍,不受司法挑戰,並對法院的決定產生實質影響。在這情況下,個人權利及人身自由更難在司法系統中得到保障。」 「根據現有案情,即使張敬生循司法覆核途徑挑戰懲教署署長決定,因署長聲稱該決定已徵詢國安委意見,才作出不減刑的決定;而國安委對法庭具有凌駕性,法庭在司法覆核中難以推翻當局的決定。因此,只要當局指稱某人危害國家安全,該人在司法系統中難以爭取有效的保障。」 新聞稿全文下載:https://hkchr.org/wp-content/uploads/2024/09/PRESS-HKCHR20240924.pdf

(in Chinese only) 諸啓邦案:14個月刑期反映國安法下的表達自由崩壞

今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就首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下的煽動罪案件作出判刑,被告諸啓邦在認罪後被重判14個月。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言人就諸啓邦一案作出以下回應: 「今次案件的檢控及定罪是完全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的保障、濫用國家安全侵害人權。和平表達政治理念是受《公約》保障的人權,並不會危害國家安全。案中被告諸啓邦僅因穿着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戴黃色「F.D.N.O.L」口罩,而被判監14個月,是完全荒謬及不合理,有違國際人權法。案件充分反映香港成為一個沒有言論自由的城市。」 「香港法庭多次將2019年反修例示威浪潮視為社會動亂,無視當年香港政府漠視民意,強行推出修訂『逃犯條例』的法案,警方在處理示威時使用過量武力,令警民衝突加劇、整體社會矛盾升溫。令人遺憾的是,至今無一官員對引發這場社會爭議作出問責,政府反而積極制定不同法律清剿反對意見及民意代表,壓制言論自由的空間,示威者因參與和平集會而遭監禁。香港法庭漠視此項社會背景,實無法履行民主社會中的法治精神,並淪為威權統治的工具。」 新聞稿全文下載:https://hkchr.org/wp-content/uploads/2024/09/HKCHR-PRESS20240919.pdf

(in Chinese Only) 煽動罪定罪影響言論自由 聯合國多年建議仍未落實

香港區域法院於8月29日裁定《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新聞》的註冊公司,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港府發聲明支持判決。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對判決失望,重申煽動罪侵害表達、出版等自由,不符國際人權標準;是次檢控不單損害兩名被判罪的編輯的人權,同時壓縮香港言論、新聞自由空間,侵犯港人接觸資訊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高度重視涉及政治及公共領域層面的言論自由,並認為該自由不應受到限制[1]。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認為法庭是次裁決等同容許政府在本應受《公約》高度保障的政治與公共事務的議題上,藉刑事法律介入新聞和資訊出版的運作,間接決定新聞機構可以刊登或不可以刊登那些文章和訪問,或市民可以接觸或不能接觸的資訊。此案判決反映記者、時事評論員、新聞從業員在工作過程中面對實質的法律風險和威脅。持續的生存威脅將無可避免地影響整個傳媒行業,包括助長自我審查。這種傳媒環境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及資訊的傳遞,對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絕無好處。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強調,《公約》第十九條保障見解自由和言論自由。自由、不受審查和妨礙的新聞或其他媒體都是構建民主、開放及多元社會的基石,極為重要。 對於香港政府於昨夜發表聲明引述法庭判決援引《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標準及案例,似乎暗示煽動罪的檢控及定罪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本中心批評香港政府斷章取義,迴避國際社會的批評。事實上,聯合國關注香港的煽動罪可構成侵犯人權的問題已超過24年,只是當局掩耳盜鈴,不作改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作為負責審議《公約》在香港的實施狀況的機構,早在1999、2006、2013年對香港政府表達關注,認為有關叛國和煽動罪的法律定義過闊,建議香港政府修訂相關條文使其完全符合《公約》的規定。此外,六名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亦於2020年去信中國政府,對煽動罪的廣泛定義表示嚴重關切,並擔心這種廣泛的定義可能限制正當的言論表達,建議香港政府應修訂煽動罪以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規定。人權事務委員會並於2022年的審議結論中,對香港政府作出更強烈及具體的建議,可見委員會認為當局藉法律侵犯人權的風險已經迫在眉睫,當中的建議包括: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促請香港政府履行在國際人權法下的責任,跟進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各項建議,包括廢除煽動罪及確保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與《公約》一致。 [1] 第34 號一般性意見 (CCPR/C/GC/34) 新聞稿全文下載:https://hkchr.org/wp-content/uploads/2024/08/HKCHR-PRESS20240830.pdf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促請香港政府停止阻撓市民悼念六四事件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於去年6月15日發表《六四事件 34 周年報告》。報告詳述香港警察於2023年六四事件周年前夕及當日曾以不同方式阻撓市民公開悼念死難者,包括威嚇組織者不要舉行悼念活動、拆除公開展示的燭光圖畫、對市民進行任意或具歧視性的拘捕、強行帶走及截停搜查。在去年6月3日至4日期間,香港警察至少將32名市民拘捕或帶走,當中包括記者和進行和平悼念活動的市民。警方於去年的行動嚴重侵犯市民的集會及表達自由,違反本地法律及國際人權法。當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亦曾公開表達關注,促請香港政府釋放因行使和平集會及表達自由而被羈押的人,以及履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義務。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促請香港政府切勿重蹈覆轍,尊重市民的和平集會及表達自由,停止阻撓市民以和平方式悼念六四事件。 參考資料 六四事件 34 周年報告( 2023年6月15日)https://hkchr.org/wp-content/uploads/2023/06/HKCHR-June-4-Report-20230615-1.pdf 新聞稿全文:https://hkchr.org/wp-content/uploads/2024/06/HKCHR-PRESS20240603.pdf

(in Chinese Only) 譴責香港政府藉「煽動意圖罪」打壓平反六四的和平訴求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譴責香港政府昨天(5月28日)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 的 「煽動意圖罪」拘捕六人,包括現正還押候審,因作為支聯會副主席而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鄒幸彤。我們認為香港政府的拘捕行動是為了打壓意見領袖提出平反六四事件的訴求,以在六月四日前製造強大的寒蟬效應,杜絕香港社會出現有關悼念或要求平反六四事件的言論和活動。 香港政府的行動是將法律武器化,侵犯公民正當地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同時,港府的做法正正印證聯合國人權專家對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憂慮。專家們當時指出煽動意圖罪的條文含糊不清,例如什麼行為足以使人對其政府產生「憎恨」或「蔑視」,而罪行亦與煽動身體暴力或傷害沒有任何必要的聯繫。專家們指出這些未定義的罪行概念可被濫用和任意使用,對在政治問題上與官員意見不一致的人士帶來非常真實的風險。同時,條例中的嚴厲懲罰可能會進一步助長自我審查,並可能進一步侵蝕香港已經受到嚴重打擊的公民空間。 就六人被捕後的權利,香港人權資訊中心關注警方會否根據《條例》第 79、80 條,限制被捕人士在羈留期間選擇律師及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訂明:「所有的人都有權請求由其選擇的一名律師協助保護和確立其權利並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我們強調被捕人士尋求法律協助是一項基本權利,延誤或限制有關權利很可能對被捕人不利及可能帶來司法不公的風險。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促請香港政府立即釋放六人,包括應遵循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的要求,立即釋放鄒幸彤,並根據國際法賦予她可執行的賠償權利和其他補償。事實上,工作組早於 2023 年 5 月 1 日已向香港政府發出以上的要求和意見,認為鄒遭到的拘捕及扣留,都是由於她和平地行使言論及集會自由所導致,而當局對鄒的拘捕及扣留是源自對她的長期騷擾和針對,因此屬於一種基於其政見而作出的歧視。因此,鄒幸彤被剝奪自由的情況屬任意拘留,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9、14、19、21 和 26 條。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並要求港府停止打壓悼念六四的活動,確保港人可免於恐懼地行使受國際人權法保障的表達自由和和平集會自由。 新聞媒體全文:https://hkchr.org/wp-content/uploads/2024/05/HKCHR-PRESS20240528.pdf

(in Chinese only) 聯合國人權專家發信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不符國際人權標準

六位人權狀況特別報告員(下稱「專家」)向中國政府就香港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發出函件,他們重申聯合國人權機制多次對《香港國安法》提出的意見,並根據國際人權法和標準仔細審視條例,清楚地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的人權問題,並提出了重要建議。 函件長達 18 頁,針對《條例》內的多項條文進行回應,並詳細引述了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和標準,以及有關條文不符人權的理據。專家直指《條例》嚴重且不當地限制人權自由,並且不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專家特別指出,《條例》多處欠缺清晰定義,包括「國家安全」、「勾結境外勢力」等構成多項刑事罪行和行政措施的重要概念,實施《條例》將導致大量人權侵害。專家並且多次指出《條例》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限制權利的法律確定性的要求。專家直言,廣泛的定義必然涉及任意和歧視性的執法風險。 專家指出,《條例》多處不當地限制言論自由,而言論自由是行使其他受保障權利所必不可少的原素。專家亦批評港府無視聯合國人權機制過去多次對《香港國安法》和相關法例提出的意見,並關注公民社會和人權捍衛者可能遭到報復的問題。 專家建議重新全面審視《條例》,以確保其符合人權要求,包括跟進聯合國人權專家過去多次提出的批評和建議,並仿效英國和澳洲設立獨立機制,定期監察和審查香港的反恐和國家安全措施和法例以確保所有做法符合人權要求。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言人表示:「聯合國人權專家迅速和主動地跟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人權問題,顯示專家認為此法例對香港人的人權和自由是一項迫在眉睫的的威脅。國際社會應密切注視香港政府如何運用法例進行進一步的鎮壓。」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呼籲香港政府立即認真跟進專家在函件中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違反人權標準的觀察和建議,並立即暫緩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免進一步侵害香港人權。 參考資料:函件於 3 月 22 日發出,並按機制在聯合國網頁公開。函件連結: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PublicCommunicationFile?gId=28893六位人權專家包括: 這六位人權專家為聯合國其中一個人權機制–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的人權狀況特別報告員。根據聯合國人權特別程序的機制,特別報告員可就不符國際人權法和標準的法案、法例、政策和做法,向政府發出來文(即函件)。此程序重申國家政府維護國際人權承諾的責任和義務,對可能的人權侵害提出關注,促使避免或停止人權侵害,並進行調查和補救。來文程序牢牢地根基於國際人權法,涉及包括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在內的所有人權。所有函件及收到的回覆都會以報告形式交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in Chinese only)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遺憾港府粗暴通過23條立法

立法會昨天(19日)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新法例並將於3月23日生效,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對此表示遺憾,我們認為行政、立法機關在是次立法過程中的公眾諮詢、提出法案,以至審議過程中不斷行使酌情權以縮短立法時間,足見威權統治下行政、立法當局漠視在立法過程中的公民參與,以及為求儘快完成立法而忽略既有程序對確保法案獲充分審議的保障。 同時,在是次立法審議中,無一立法會議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令人懷疑立法會是否仍具有有意義的審議法案的功能。對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所涉的人權問題,本中心重申: (一)《條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與人權法及聯合國的標準不符 《條例》第四條訂立的國家安全的涵義適用於任何提述國家安全的條例。惟該涵義參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於訂立時已被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批評過於廣泛和模糊。[1]使用此定義有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9(1)條:訂明限制權利的條文必須有足夠的準確性和清晰度,不得由政府按情況或需要定義。 此外,由國際法權威專家們於1984年提出,並被聯合國採納應用的《錫拉庫扎原則》,第29段強調使用國家安全為由限制權利,只適用於當國家存亡、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受到武力侵襲,或被威脅用武力侵襲的情況。《條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是明顯超越此範疇。香港政府在訂立《條例》內容時,刻意採用被受人權專家批評的「國家安全」定義,無視聯合國人權專家對《港區國安法》中對「國家安全」定義不清晰的批評和建議,足顯對國際人權標準的蔑視。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強調,模糊不清及過闊的定義,將令政府可以隨意解釋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條例,用以檢控或懲罰異見聲音,包括刑事檢控、以「國安」理由撤銷專業資格、禁止組織運作等。人民為了避免誤觸法例,很可能對模糊不清的法例採取最安全的理解,而過度限制行使權利的自由。 (二) 立法過程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所賦予的公眾參與權利 香港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受《公約》第25條保障,但港府沒有盡其責任保障這個權利,更加以侵害。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2年的審議中,已批評2020年立法會選舉改制開民主倒車。在是次23條立法過程中,立法會與香港政府聯手製造社會有共識支持及早立法的謊言,更豁免多項立法會規程要求,令法案在短短12天就三讀通過。本中心質疑立法會的獨立性,抑或「愛國者立法會」只是橡皮圖章。由嚴重違背《公約》精神所構成的立法機關通過反人權的新國安法例,是對香港人權的嚴重踐踏。 除了民主的立法機關,根據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的指引,公共參與權與其他權利息息相關;人民須充份享有平等權利,言論、和平集會、結社自由,才能真正有意義地參與公共事務;政府應肯定公民社會的重要角色,而人民的參與需受到鼓勵和重視。反觀是次公眾諮詢,港府從一開始便設立戰狼式反駁隊,令發表反對意見的個人和團體都擔憂被扣上惡意抹黑立法工作的帽子。本中心提交引述聯合國人權機制的評論和意見,更被港府指為反華組織。同時,自國安法生效以來,媒體及公眾討論的空間一直被持續被打壓。港府這種無視民意、霸道的立法方式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所賦予的公眾參與權利。 (三) 港府應立即回應聯合國人權專家建議 香港政府多次宣稱23條立法草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卻從無正面回應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提出的質疑,以及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批評和建議,是意圖欺騙港人及國際社會的不誠實行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更於昨天法例通過後隨即發稿,指其辦事處及其他聯合國人權機制已向香港政府提出對條例草案與人權問題有關的詳盡及重要關切。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2年審議香港就《公約》的履行情況時,為《基本法》23條的立法提出三項先決條件:一、撤回《國安法》;二、確保立法過程公平、透明,公眾和公民社會能有意義地參與;三、解決所有聯合國人權機制就《國安法》提出的關注。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人權問題與《國安法》的人權問題同出一轍,因此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等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建議,呼籲港府撤回及停止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並按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進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法例的工作。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言人表示: 「這次立法讓人充分看到在『國安至上』的理念下,立法會在法案審議過程如何讓路及完全配合政府,沒有一位議員提出修正案;立法會亦沒有舉行公聽會去了解公眾的意見;議會甚至甘心樂意地大幅縮短或豁免法案的修正案及恢復法案二讀的預告期。縱使《條例》仍是經過立法會的三讀通過,具有法律效力,但整個過程無法令我們相信法案是由一個獨立、為市民把關的立法機關所通過。」 「我們促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繼續跟進香港政府這項顯明顯違反委員會建議的立法,並向港府表達嚴重關切。」 [1] 新聞稿,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 “UN human rights

[in Chinese only]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提交立場書批評香港政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違反人權責任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於2024年2月28日向香港政府提交立場書,嚴厲批評香港政府硬推基本法第23條立法,違反聯合國建議,進一步加劇對人權的侵害。 香港政府聲稱尊重和保護人權是本次立法過程的核心原則之一,並多次強調草案將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然而,就目前所知的法例內容及立法過程所見,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並不認為港府有意積極參照聯合國人權專家提出的意見,解決現行法律存在的問題,反而硬說現行做法及立法建議符合人權原則,是惡意扭曲人權概念,意圖洗白新惡法。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於立場書中引述多份聯合國人權機制發出的文件,反駁香港政府指《國安法》及《基本法》二十三條符合人權的謊言。其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22年審議香港的人權狀況時,已預先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事宜提出保障人權的先決條件:一、撤回《國安法》;二、確保立法過程公平、透明,公眾和公民社會能有意義地參與;三、解決所有人權機制就《國安法》提出的人權關注。未符合這三項條件的立法,將是對香港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重大威脅。 這些建議是人權事務委員會專家委員仔細參考了港府提交的文件及與港府進行會談後,提出的權威性建議,而香港既然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機制,港府有責任採納審議所得的意見和建議。惟事實可見,港府不單未有遵從,更在立法建議中,加強《國安法》和「煽動罪」等被聯合國人權機制嚴厲批評的惡法,反其道而行。 言論、和平集會、結社自由等,是公眾和公民社會有意義地參與立法過程的前提。港府於實施《國安法》後對人權、自由進行全方位打壓,由北京單方面進行政制改革後的立法會掌控立法權,我們認為香港的公眾和公民社會無法有意義及不被威脅地參與立法過程的諮詢和討論,以及立法機關並無法有效地把關,修改法案令其符合人權。 此外,港府於諮詢文件中直指人權團體是外國勢力扶植,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對港府再次表露對人權團體的敵意感到不安及憤怒。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敦促香港政府回應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建議,在未按人權事務委員會建議撤回《國安法》,及回應和解決所有國際人權機制提出的批評和建議以確保新例能保障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前,立即停止《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中心同時將立場書交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各公約機制及各人權特別報告員。 中心發言人表示: 「將人權工作者污名化,是極權政府常用手段,試圖將監察政府的聲音滅聲。人權團體為人權保障把關,是民主社會重要一環;港府一邊談保障國際人權標準,一邊繼續打壓人權團體,任誰也看得出港府的虛偽和對承擔人權責任的虛怯。」 「港府試圖用國際人權語言粉飾惡法,指鹿為馬,港人及國際社會均為其感到羞恥。而港府聲稱從速立法是社會共識,更是一大謊言。真正的共識,是一眾聯合國人權專家多次直指港府借國家安全之名侵害人權,一錯再錯。」 -完- 附件: Hong Kong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Statement regarding the so-called consultation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