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天(19日)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新法例並將於3月23日生效,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對此表示遺憾,我們認為行政、立法機關在是次立法過程中的公眾諮詢、提出法案,以至審議過程中不斷行使酌情權以縮短立法時間,足見威權統治下行政、立法當局漠視在立法過程中的公民參與,以及為求儘快完成立法而忽略既有程序對確保法案獲充分審議的保障。 同時,在是次立法審議中,無一立法會議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令人懷疑立法會是否仍具有有意義的審議法案的功能。對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所涉的人權問題,本中心重申: (一)《條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與人權法及聯合國的標準不符 《條例》第四條訂立的國家安全的涵義適用於任何提述國家安全的條例。惟該涵義參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於訂立時已被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批評過於廣泛和模糊。[1]使用此定義有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9(1)條:訂明限制權利的條文必須有足夠的準確性和清晰度,不得由政府按情況或需要定義。 此外,由國際法權威專家們於1984年提出,並被聯合國採納應用的《錫拉庫扎原則》,第29段強調使用國家安全為由限制權利,只適用於當國家存亡、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受到武力侵襲,或被威脅用武力侵襲的情況。《條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是明顯超越此範疇。香港政府在訂立《條例》內容時,刻意採用被受人權專家批評的「國家安全」定義,無視聯合國人權專家對《港區國安法》中對「國家安全」定義不清晰的批評和建議,足顯對國際人權標準的蔑視。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強調,模糊不清及過闊的定義,將令政府可以隨意解釋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條例,用以檢控或懲罰異見聲音,包括刑事檢控、以「國安」理由撤銷專業資格、禁止組織運作等。人民為了避免誤觸法例,很可能對模糊不清的法例採取最安全的理解,而過度限制行使權利的自由。 (二) 立法過程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所賦予的公眾參與權利 香港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受《公約》第25條保障,但港府沒有盡其責任保障這個權利,更加以侵害。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2年的審議中,已批評2020年立法會選舉改制開民主倒車。在是次23條立法過程中,立法會與香港政府聯手製造社會有共識支持及早立法的謊言,更豁免多項立法會規程要求,令法案在短短12天就三讀通過。本中心質疑立法會的獨立性,抑或「愛國者立法會」只是橡皮圖章。由嚴重違背《公約》精神所構成的立法機關通過反人權的新國安法例,是對香港人權的嚴重踐踏。 除了民主的立法機關,根據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的指引,公共參與權與其他權利息息相關;人民須充份享有平等權利,言論、和平集會、結社自由,才能真正有意義地參與公共事務;政府應肯定公民社會的重要角色,而人民的參與需受到鼓勵和重視。反觀是次公眾諮詢,港府從一開始便設立戰狼式反駁隊,令發表反對意見的個人和團體都擔憂被扣上惡意抹黑立法工作的帽子。本中心提交引述聯合國人權機制的評論和意見,更被港府指為反華組織。同時,自國安法生效以來,媒體及公眾討論的空間一直被持續被打壓。港府這種無視民意、霸道的立法方式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所賦予的公眾參與權利。 (三) 港府應立即回應聯合國人權專家建議 香港政府多次宣稱23條立法草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卻從無正面回應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提出的質疑,以及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批評和建議,是意圖欺騙港人及國際社會的不誠實行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更於昨天法例通過後隨即發稿,指其辦事處及其他聯合國人權機制已向香港政府提出對條例草案與人權問題有關的詳盡及重要關切。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2年審議香港就《公約》的履行情況時,為《基本法》23條的立法提出三項先決條件:一、撤回《國安法》;二、確保立法過程公平、透明,公眾和公民社會能有意義地參與;三、解決所有聯合國人權機制就《國安法》提出的關注。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人權問題與《國安法》的人權問題同出一轍,因此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等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建議,呼籲港府撤回及停止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並按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進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法例的工作。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言人表示: 「這次立法讓人充分看到在『國安至上』的理念下,立法會在法案審議過程如何讓路及完全配合政府,沒有一位議員提出修正案;立法會亦沒有舉行公聽會去了解公眾的意見;議會甚至甘心樂意地大幅縮短或豁免法案的修正案及恢復法案二讀的預告期。縱使《條例》仍是經過立法會的三讀通過,具有法律效力,但整個過程無法令我們相信法案是由一個獨立、為市民把關的立法機關所通過。」 「我們促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繼續跟進香港政府這項顯明顯違反委員會建議的立法,並向港府表達嚴重關切。」 [1] 新聞稿,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 “UN human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