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2026 年修訂:行政權力無度擴張,核心人權保障嚴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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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24 日,香港)對於香港政府於 2026 年 3 月 23 日刊憲及實施《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的重大修訂(下稱《修訂》),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的回應如下:

一、 繞過立法監督,國安機關獨攬立法權
是次修訂涉及新增刑事罪行、調整罰則及修改涉及被告核心法律權利的程序。然而,所有修訂均由國安機構(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直接制定,完全繞過立法會的正常審議、修訂及表決程序,更無公眾諮詢,修訂橫空而出。在「國家安全」的框架下,民意被漠視、立法機關的角色淪為裝飾,香港的法治權力平衡已蕩然無存。

二、 汲取執法「教訓」,以修改規則掃除法律阻礙
本中心觀察到,是次《修訂》針對「法律專業保密權」(LPP)、「限制受調查人離開香港」及「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交資料」等範疇作出的變動,顯然是當局從過去的執法經驗中「汲取教訓」。當局的做法並非為了平衡人權與安全,而是透過修改規則,使其行事能完全滿足執法便利,甚至將過去可能導致執法受阻的法律爭議點,透過程序修訂強行消除。

三、 強制解密權力,徹底瓦解私隱與免使自己入罪的權利
《修訂》明確賦權警務人員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為由拒絕配合,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可被用於檢控。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變相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嚴重侵犯私隱權與程序公正。我們提醒 Apple、Google、Meta 等科技公司及電子產品製造商,法例中的「指明人士」可涵蓋服務及硬體供應商。企業應主動交代如何遵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在威權擴張的環境下保護香港及全球用戶的權益。
事實上,任何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或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均屬「指明人士」,可被強制要求協助解鎖。涉案人士的同住家人、配偶很可能因此而被迫協助當局解鎖裝置或提供密碼。

四、 設立程序路障,削弱法律專業保密權(LPP)
《修訂》為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引入極其嚴苛的14 天限期與「視為撤回」機制。法庭被允許在無須口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裁定 ,且任何程序上的延誤都可能導致聲請被視為「撤回」 。這種以「辦案效率」為名、剝奪實質權利為實的修訂,嚴重損害了市民獲得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也削弱了律師執行職務的專業保障。

五、 擴大財產充公與行政沒收,衝擊私有財產權
本中心對《修訂》大幅擴張財產充公機制深表擔憂。對於嚴重案件,當局將舉證責任轉嫁予被定罪者,要求其證明充公財產「明顯不相稱」 。此外,海關被賦權以簡易程序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 ,進一步擴大執法部門打壓表達自由與限制個人財產的空間。

六、限制離港:國安考量成為絕對阻礙
在處理發還旅遊證件申請時,當局新加入「必須信納批准申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作為條件。這意味著「國家安全」成為法庭拒絕發還證件的絕對理由。此修訂更將違反限制令列為刑事罪行,進一步在未有檢控或定罪前,長期限制公民的行動和遷徙自由。

七、 操弄「外國代理人」程序,剝奪被告刑事抗辯權
針對過去在法庭上的法律爭議,《修訂》顯著擴闊了「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並引入全新的覆核機制。本中心強調,這項修訂的核心目的是將「通知書的合法性」與「刑事審訊」脫鉤——受通知者若要挑戰警方要求的合法性,必須另行於原訟法庭進行覆核程序,當中可能涉及高昂的法律費用。此修訂更杜絕了被告人在刑事審訊中以「程序不合法」作為辯護的空間。同時,《修訂》限制警方資料在法律程序中披露,進一步加劇了權力不對等,令被告難以獲得公平審訊。

八、 違背聯合國人權建議,背離國際標準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 2022 年已明確要求廢除現行《香港國安法》。是次修訂不但沒有處理國際機制對人權受損的關注,反而變本加厲,將更多執法便利置於基本人權保障之上。本中心促請當局停止以「國家安全」為名蠶食法治與人權,並呼籲國際社會持續關注香港人權狀況的急劇惡化,以及《香港國安法》效力不斷擴張對國際企業與公民社會的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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