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罪定罪影響言論自由 聯合國多年建議仍未落實

日期

香港區域法院於8月29日裁定《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新聞》的註冊公司,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港府發聲明支持判決。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對判決失望,重申煽動罪侵害表達、出版等自由,不符國際人權標準;是次檢控不單損害兩名被判罪的編輯的人權,同時壓縮香港言論、新聞自由空間,侵犯港人接觸資訊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高度重視涉及政治及公共領域層面的言論自由,並認為該自由不應受到限制[1]。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認為法庭是次裁決等同容許政府在本應受《公約》高度保障的政治與公共事務的議題上,藉刑事法律介入新聞和資訊出版的運作,間接決定新聞機構可以刊登或不可以刊登那些文章和訪問,或市民可以接觸或不能接觸的資訊。此案判決反映記者、時事評論員、新聞從業員在工作過程中面對實質的法律風險和威脅。持續的生存威脅將無可避免地影響整個傳媒行業,包括助長自我審查。這種傳媒環境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及資訊的傳遞,對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絕無好處。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強調,《公約》第十九條保障見解自由和言論自由。自由、不受審查和妨礙的新聞或其他媒體都是構建民主、開放及多元社會的基石,極為重要。

對於香港政府於昨夜發表聲明引述法庭判決援引《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標準及案例,似乎暗示煽動罪的檢控及定罪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本中心批評香港政府斷章取義,迴避國際社會的批評。事實上,聯合國關注香港的煽動罪可構成侵犯人權的問題已超過24年,只是當局掩耳盜鈴,不作改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作為負責審議《公約》在香港的實施狀況的機構,早在1999、2006、2013年對香港政府表達關注,認為有關叛國和煽動罪的法律定義過闊,建議香港政府修訂相關條文使其完全符合《公約》的規定。此外,六名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亦於2020年去信中國政府,對煽動罪的廣泛定義表示嚴重關切,並擔心這種廣泛的定義可能限制正當的言論表達,建議香港政府應修訂煽動罪以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規定。人權事務委員會並於2022年的審議結論中,對香港政府作出更強烈及具體的建議,可見委員會認為當局藉法律侵犯人權的風險已經迫在眉睫,當中的建議包括:

  • 廢除《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條文,並避免利用該條文壓制批評性和反對意見的表達;
  • 立即停止將煽動罪案件適用於《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
  • 重新檢視煽動罪的檢控案件,確保沒有人因正當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而被起訴或針對;
  • 停止將《國家安全法》及煽動罪相關法例用於正當行使言論自由權的記者、政治人物、學者、人權捍衛者、學生及公眾人士;
  • 停止對因行使言論自由權利而被指控的記者及個人進行的所有案件,並向他們提供適當的賠償;
  • 確保所有媒體機構的編輯獨立性;
  • 保護記者免受恐嚇和攻擊。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促請香港政府履行在國際人權法下的責任,跟進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各項建議,包括廢除煽動罪及確保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與《公約》一致。


[1] 第34 號一般性意見 (CCPR/C/GC/34)

新聞稿全文下載:https://hkchr.org/wp-content/uploads/2024/08/HKCHR-PRESS20240830.pdf

更多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