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上月底就三宗有關同性伴侶權益的上訴案件頒下裁決,一致裁定同性伴侶一方在三宗案件中維持勝訴,駁回律政司及房委會的上訴,保障香港同性配偶在申請香港資助房屋(包括公屋及居屋)和繼承配偶資產時,應享有與異性戀配偶同等的權利。
一直以來,香港的平權運動除了有賴公民社會及行動者孜孜不倦的民間倡議,亦憑仗入稟司法覆核以修正現行有違人權標準的規範或法例。上月底終院頒下的裁決,再為香港的性/別小眾平權奠下法律基礎。趁著這次裁決,讓我們一起回顧近年幾宗與性/別小眾平權息息相關的重大案件。
Nick Infinger案(FACV2/2024):同性配偶應享有同等的權利申請政府資助房屋
成長於香港的男同志Nick Infinger,在海外與同性伴侶註冊結婚,兩人及後回港,Nick Infinger以「二人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尋求基本居住保障,卻遭房委會以「非異性配偶」為由拒諸門外。Nick Infinger認為此舉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平等與反歧視原則,於2018年11月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港府拒絕同性已婚配偶申請公共房屋的政策違憲、歧視。
在審訊中,房委會長年以「資源有限」、「保障傳統家庭」作辯護理由,法官的判詞卻一針見血地指出,房委會並無實質數據證明同性配偶的申請真的會擠壓異性家庭的資源分配。法官同時指出,既然海外異性伴侶可被認可,同性伴侶的海外婚姻亦不應被任意否決,他們的關係也屬真實而具約束力的家庭承諾;低收入的同性已婚配偶與異性夫婦同樣需要基本居所,為何只許後者進入公屋體系?此一刻板區分明顯不合比例與理據。
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後續維持Nick Infinger一方的勝訴,駁回房委會上訴,以確立同性婚姻在公共房屋政策的平等地位。高院上訴庭在後續審理中明確否定房委會的說法:《基本法》並無賦予異性伴侶在公屋輪候時間不受影響的專有權利,公屋制度中「一般家庭」的分類包含其他親屬組合,並非「異性戀夫婦獨享」。在沒有具體證據下,純以「傳統家庭」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既缺乏正當性,也忽視了可採用更寬容而兼顧社會利益的折衷方案。
最終,終審法院於2024年11月作出裁決,維持Nick Infinger一方的勝訴。判詞直斥房委會欠缺合理和實證基礎來界定同性伴侶不可申請公屋的立場。在香港的法治與平權軌跡中,該案意義深遠:它不僅令同性婚姻在公屋政策中獲得平等承認,更象徵法庭對政府以傳統與資源分配為由、拒絕同性婚姻家庭融入社會網絡的做法提出嚴正質疑。
吳翰林Edgar案(FACV3/2024, FACV4/2024):同性配偶應享有同等的權利繼承遺產
吳翰林與丈夫李亦豪於2017年在英國合法締結同性婚姻,翌年在香港購入居屋單位,原本打算共築家園。然而,他們很快發現,香港的遺產繼承法律並未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地位:若吳翰林不幸在無訂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離世,李亦豪將無法如異性配偶般自動繼承其遺產。
對吳來說,這無異於看著自己所愛之人在最困難時刻被法律棄置在外,成為無權保障的「局外人」。為此,吳翰林於2019年入稟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指兩條例中僅認可異性婚姻作為遺產繼承基礎的做法屬歧視和違憲。這並非他們的「奢求」,而是爭取一份本該理所當然的公平 —— 伴侶雙方同樣需要彼此供養、同樣在婚姻中承擔相同責任與承諾,何以同性配偶就應被邊緣化?
遺憾地,訴訟期間吳翰林因抑鬱症離世,案件由丈夫李亦豪繼續進行。終審法院在審審中提出:既然這對伴侶已在海外依法締結婚姻,而且該婚姻同樣具公開性與排他性,理應與異性婚姻獲得同樣保障。法院亦不接納政府「維持有效婚姻定義一致性」的主張,指出此定義在不同條例、地域及文化下本已不一,且香港遺產繼承法例早已適用於多元形態的海外婚姻,並非局限於狹義的傳統框架。
法院進一步駁斥政府說法,在香港的遺產法律下,受益人不一定是逝世者在法律上有供養責任的對象。現時在香港以外地方,只要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該婚姻即受香港法律承認,法例並無將承擔婚姻伴侶的供養責任視為前提。在異性婚姻裡,不訂立遺囑並不影響婚姻伴侶在遺產分配中的地位。反過來說,若將同性伴侶排除遺產分配的權利外,或置於不利的位置,將對同性配偶會做成不公及歧視。
最終,五位法官於2024年11月一致裁定政府上訴失敗,肯定了同性配偶對遺產繼承權的正當性。此案打破了僅以性別組合界定「家人」的舊框架,也強調法律不應因社會傳統觀念而忽視真正的實質人際關係。對身處世俗洪流的個人來說,平權不是僅存於宣言,而是要在最私密、最脆弱的生命階段得到法律的無差別庇護。
梁鎮罡Angus案(FACV8/2018):同性配偶的公務員配偶福利及合併評稅權利
香港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Angus,早於2014年與英籍男友Scott Paul Adams在新西蘭註冊結婚。當他回到工作崗位,卻發現政府對其配偶身分一概不承認,既不提供其他公務員已婚配偶享有的醫療、牙科、住房津貼等基本福利,也不容許他們合併評稅。Angus其後入稟司法覆核,要求公務員事務局與稅務局改變政策。
案件初審時,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提出:Angus因其性傾向而無法在香港締結異性婚姻,如果將「必須是異性配偶」作為享有福利的唯一標準,實際上是對性小眾的間接歧視。換言之,現行制度中的「婚姻」定義,已將同性伴侶排除在正規關係之外。初審裁決有利於梁,但政府不服,上訴庭將原審裁決推翻,以《基本法》對異性婚姻定義為由,認為若容許同性配偶享有同等福利,會等同繞過正門、從「後門」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梁鎮罡在上訴庭敗訴。
然而,終審法院最後給了此案一個扭轉局面、意義深遠的結局。五位法官於2019年6月頒下裁決,一致推翻上訴庭的決定,並直言不諱地指出:「保護傳統婚姻」與「給予同性配偶應有福利」完全是兩碼子事。所謂「社會並無共識」的說法,更不能成為剝奪弱勢權利的藉口。法院的論述指向一個核心原則:權利的保障並不應以社會氛圍或主流價值為先決,而應以平等和尊嚴為前提。
梁鎮罡勝訴後,政府被迫修改政策,容許和梁處境相似、在海外合法締結婚姻的同性配偶享有同等公務員配偶福利;稅務條例中「丈夫」、「妻子」的字眼亦須被「配偶」一詞所取代,以便同性伴侶合併評稅。這並非僅是官方措辭上的微調,更是法律與制度邁向真正平等的關鍵一步。從此之後,若再有同性伴侶在福利、稅務乃至其他公眾領域上要求同等待遇,政府再想故態復萌、以「保護傳統婚姻」或「社會欠缺共識」為由拒絕,也將變得更加困難。
向法庭作出的詰問
香港的性/別小眾群體以勇氣和不懈的努力,通過一宗又一宗的司法覆核案件,挑戰和重塑既有制度的限制,推進社會實現平權的進程,實在令人敬佩。除了上述幾宗案件外,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中亦裁定政府未有為同性伴侶提供婚姻以外的替代法律框架屬違憲;QT案則見證一位於英國透過民事結合註冊的女同志QT及SS,經過長達七年的訴訟,最終獲終審法院裁定有權以受養人身分留港。
這些案例的勝利,使政府和市民重新思考現行政策的包容性和正當性。司法覆核不應只被視為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法律較量,而是公民以其個人遭遇向法庭作出詰問:不論傳統價值觀如何根深蒂固,無論主流聲音如何變幻,法律的本質應站在尊嚴、自由與平等的立場,嚴肅守護每一位公民的身分認同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