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聯合國人權專家於本年1月向中國及香港政府發出信函,質詢香港當局對鄒幸彤和李卓人持續且任意的拘留,並對兩人的遭遇表達高度關注,惟當局未有按照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的程序要求,在60天內作出回應。此份通訊於近日正式向公眾公布(CHN 23/2025)。
當局於 2021 年 9 月根據《香港國安法》逮捕了鄒幸彤和李卓人,並以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檢控。信函明確指出,專家們認為他們被針對的真實原因,是他們的政治意見、合法的人權工作和支持民主的活動。當局的做法,侵犯了他們在國際人權法下受保障的集會自由和表達自由
聯合國專家強調了此案中幾項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
• 未經審判而長期入獄: 鄒幸彤和李卓人已被關押超過 50 個月等待審判。聯合國專家指出,這遠遠超過了國家安全案件平均 11 個月的審前拘留時間。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9條第3款,審前拘留應屬例外而非慣例,每個人都有權獲得及時的審判。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5號一般性意見亦明確指出,極度長期的審前拘留會損害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必須審查是否有替代方案,使拘留不再是必要的。
• 以單獨囚禁作為懲罰: 鄒幸彤僅僅因為公開表達意見,就多次被單獨囚禁。僅在 2023 年,她就被隔離了 82 天。聯合國專家指出,這種報復性待遇可能構成酷刑或殘忍及不人道的懲罰,違反ICCPR第7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0號一般性意見亦確認,對被拘留者長期單獨監禁,可能構成公約所禁止的行為。
• 不公平的審判條件: 鄒幸彤在法庭上代表自己,但她被拒絕定期使用電腦或圖書館來準備案件。這引發了對她享有「充分時間和便利準備辯護」權利的嚴重關切(ICCPR第14條第3款b項)。
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出,「充分的便利」必須包括查閱文件及其他準備案件所需證據的權利。此外,懲教署人員以可能「挑起反權威情緒」為由阻止她接收某些書籍,直接侵犯了她尋求和接收資訊的權利(ICCPR第19條第2款)。
• 將言論自由定為犯罪: 對鄒幸彤和李卓人的顛覆指控是對他們基本自由的直接攻擊。
人權法保護分享政治觀點和和平集會的權利(ICCPR第19及22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5號一般性意見確立,因合法行使公約保障的權利(包括言論自由)而逮捕或拘留某人,在原則上即屬任意拘留。
本中心指出,審前拘留在香港有不斷上升的趨勢,並不限於國安案件。在2025年平均每日在囚人士中,40.8%為還柙人士;對比於2021年,還柙人士只佔整體平均在囚人口的30.4%。此項明顯的升幅,反映更多人遭受未審先囚的對待。此項數據反映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人身自由的保障正在下降。
在此之前,多位聯合國人權專家已就《香港國安法》對人權的侵害表達關注,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並已於2023年認定鄒幸彤遭受任意拘留(另於2024年認定黎智英因行使言論自由而遭受非法及任意拘留)。聯合國人權專家發出此份最新的緊急通訊,反映香港當局未有解決《香港國安法》侵害人權的問題,並繼續對政治異見者進行打壓。
我們促請國際社會督促香港和中國政府履行在國際人權法下的責任,停止對行使基本人權和和平表達的人進行迫害。我們認為 香港政府應當:
• 立即釋放鄒幸彤和李卓人,並撤銷對他們的所有指控。
• 停止使用單獨囚禁作為懲罰政治犯的工具。
• 停止利用《國家安全法》將言論自由和和平活動視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