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啓邦案:14個月刑期反映國安法下的表達自由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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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就首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下的煽動罪案件作出判刑,被告諸啓邦在認罪後被重判14個月。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言人就諸啓邦一案作出以下回應:

「今次案件的檢控及定罪是完全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的保障、濫用國家安全侵害人權。和平表達政治理念是受《公約》保障的人權,並不會危害國家安全。案中被告諸啓邦僅因穿着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戴黃色「F.D.N.O.L」口罩,而被判監14個月,是完全荒謬及不合理,有違國際人權法。案件充分反映香港成為一個沒有言論自由的城市。」

「香港法庭多次將2019年反修例示威浪潮視為社會動亂,無視當年香港政府漠視民意,強行推出修訂『逃犯條例』的法案,警方在處理示威時使用過量武力,令警民衝突加劇、整體社會矛盾升溫。令人遺憾的是,至今無一官員對引發這場社會爭議作出問責,政府反而積極制定不同法律清剿反對意見及民意代表,壓制言論自由的空間,示威者因參與和平集會而遭監禁。香港法庭漠視此項社會背景,實無法履行民主社會中的法治精神,並淪為威權統治的工具。」

新聞稿全文下載:https://hkchr.org/wp-content/uploads/2024/09/HKCHR-PRESS202409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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