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5日)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下稱「本中心」)強烈譴責香港政府持續濫用《香港國安法》,針對民主派政治領袖進行策略性檢控。
當局指控黃之鋒促使美國對 15 名中港高級官員實施制裁、撤銷香港在美國法律下享有的特殊待遇,並中止包括移交逃犯在內的多項雙邊協定等;此外,控方亦指其促使英、德、法等國中止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協定,並要求一家以色列公司停止向中港兩地出售數碼鑑證及解密工具等。
判刑理由第22-23段更明言,指控黃之鋒等人在2020年5月倡議歐洲政府在與中國簽定的貿易協議中加入人權條款,等同要求加入不利條款,對國家或香港造成非常不利的後果。
服刑中的黃之鋒今日被法庭據此判處多十年重刑,本中心表達極度憤慨。當局將合法的國際人權倡議活動扭曲為危害國家安全,法庭的判刑不僅顯示其已無力作為捍衛人權與法治底線的防線,更接受《國安法》的刑事罪行效力延伸至法例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
本中心就黃之鋒一案,提出以下嚴正聲明:
1. 刻意拖延檢控阻礙同期服刑,圖謀無了期監禁
當局在案發近五年後,突然於 2025 年 6 月對在獄中的黃之鋒提出新檢控,此舉明顯是經過刻意安排檢控時間的政治操作。其核心目的在於規避法庭判處同期執行刑期的可能性,從而實質性地延長其監禁年期。黃之鋒原預計於 2027 年初可完成其因「47人案」的刑期,現卻被強加新增十年刑期。這種策略性檢控,等同令在囚的民主派人士面臨無了期關押的威脅。
2. 倡議企業人權責任屬合法權利,律政司倒果為因
公民社會要求企業保障用戶通訊自由、避免淪為侵犯人權的共犯,是全球人權捍衛者的合法倡議工作,完全符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絕非危害國家安全。律政司將外國政府限制裝備出口及科技企業撤出香港市場,全數歸咎於倡議者的推動,是極度荒謬且倒果為因的推卸責任之舉。事實上,外國供應商停止供貨或拒絕提供服務的直接起因,是香港警隊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中廣泛且過度地使用武力,且監察制度缺乏獨立問責。相關侵犯人權的行為,早已獲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及多個國際獨立人權組織客觀且詳細的紀錄。
3. 假「維護國安」之名,行政治報復之實
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建基於對法治與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人權捍衛者的工作從不危害國家安全;相反,保障市民免於恐懼、免受任意監控的自由,本身就是社會安全與穩定的核心部分。當局動用《國安法》對和平發聲的公民社會領袖進行無休止的刑事追訴,本質上是假借「維護國家安全」之名,行政治報復之實,旨在徹底消滅社會上的反對聲音。
4. 系統性侵犯人權,司法及程序公義蕩然無存
自 2020 年起,香港政府透過國安法律及其他法律手段全面鎮壓民主運動,大規模拘禁民主派人士及異議者。本中心指出,這已非個別事件,而是構成了一種清晰而系統化的侵犯人權模式:被告大多面臨極高的保釋門檻而遭受長期未審先囚;案件交由政府指明的「國安法官」審理、高等法院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代替陪審團,嚴重削弱公平性;而在巨大的制度壓力下,眾多被告最終被迫認罪。
本中心強烈呼籲國際社會密切關注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立日益惡化的客觀事實。各國政府應積極跟進,並爭取釋放所有因《香港國安法》或相關政治檢控而被囚禁的人士。我們敦促香港政府立即停止將法律武器化作為打壓異己的工具,回復基本的司法與程序公義,切實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