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Chinese only) 《立場新聞》案判決為錯誤且恥辱的司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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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區域法院早前裁定《立場新聞》的註冊公司、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並於今日(9月26日)作出判刑。鍾沛權量刑起點為監禁 23 個月,法官在考慮案件的審訊時間經歷多月,造成壓力,扣減兩個月刑期,判刑 21 個月,即鍾沛權需再服刑 9.5 個月。林紹桐量刑起點為監禁 14 個月,因其病情增加刑期減幅至 3 個月;法官指考慮林的身體狀況及之前已還押的時間後,決定林可即時獲釋。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就法庭的定罪及判刑作出以下回應:

香港法庭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的定罪和判刑,是絕對違反國際人權法。法庭依從本地法律而作出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判決,是一項錯誤及羞恥的決定。此舉亦令人憂慮,《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對《公約》保護人權的本地法律保證,正因為所謂的「國家安全」而被不當削弱。

我們強調,單純因為批評政府或政府所信奉的政治社會制度而懲罰媒體、出版商或記者,絕不能視為對表達自由的必要限制。媒體理應能夠自由地報導及對公共事務提出意見,此舉同時亦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註一)。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Irene Khan月前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最新一份有關全球流亡記者的報告(註一),其中批評港府以《國安法》等法律對付記者,導致記者被監禁、封殺或流亡海外。香港在這份人權報告中被列為反面例子,闡明國家如何利用有關「反恐」、「假新聞」或「國家安全」等等相對模糊的法律來調查、起訴和懲罰記者。

當法庭的判決一再乖離人權公約的標準,市民大眾和國際社會將無法不對香港法治失去信心。

註一: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34號一般性意見:第十九條:見解自由和言論自由,第13及42段

註二:聯合國促進和保護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Irene Khan就流亡記者的報告(A/HRC/56/53)https://www.ohchr.org/en/documents/thematic-reports/ahrc5653-journalists-exile-report-special-rapporteur-promotion-and

新聞稿全文下載:https://hkchr.org/wp-content/uploads/2024/09/PRESS-HKCHR202409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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