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判決:國家安全凌駕公民權利 寬宏定義製造寒蟬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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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 2020 年組織「35+初選」,47 名組織者和參加者於 2021 年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香港法庭今日裁定,該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中 14 人罪成。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對此表示失望及遺憾,是次判決顯示法庭將國家安全凌駕於公民權利,包括公民參與選舉及公共事務的權利。

我們重申案件的審訊過程有別於《國安法》實施前的高等法院刑事程序,包括此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以及由律政司主動申請不設由公眾人士組成的陪審團審訊案件。縱使香港政府聲稱這些安排都是根據香港的法律進行,我們認為這依然與國際人權標準和公眾所期望的公平審訊及司法公義存有巨大落差。事實上,聯合國獨立法官和律師特別報告員便曾於 2023 年 4 月就國安法指定法官及剔除陪審團審訊的問題向中國及香港政府提出關注,並提醒當局有義務履行《世界人權宣言》第 10 條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公约》)第 14 條保障每個人都獲得公正和公開審判的權利。

毫無疑問,是次案件對香港的法律發展、個人權利的界限影響深遠。我們認為法庭的裁決及對《國安法》的詮釋,等於確認政府當局在執行《國安法》時,可以就法律文的意思及關鍵罪行原素的定義作出廣泛和彈性的詮釋,令具有嚴厲罰則的國安法律可以包羅萬象。法庭裁定《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並不止於刑事行為,我們對此詮釋深感憂慮:法庭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令非刑事的行為在《國安法》下可能具有刑事後果,同時法庭卻未有盡列可構成「非法手段」的非刑事行為,或提供指引。此做法令相關法律變得更不確定,令當局在運用相關的法例時具有過大的彈性,增加法例被濫用和任意使用的風險;同時,這項詮釋令人難以判斷一項行為是否違法或所涉的刑事責任,會進一步助長自我審查,進一步侵蝕香港已經受到嚴重打擊的公民和自由空間。

我們認為今日法庭的判決正正印證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憂慮,過去四年多名聯合國人權專家至少 10 次去信中國及香港政府就《國安法》所涉的公平審訊、言論及集會自由、警察調查權、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等問題表達關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曾於 2022 年建議香港政府緊急廢除國安法;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國安法》對於「國家安全」的定義不明確,以及法律中對於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明確性不足,欠缺法律的確定性。同時,委員會表示由政府指定《國安法》法官及可以拒絕陪審團審判,這些條款實質上削弱了司法獨立,限制了尋求司法公正和公正平審訊的權利。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促請香港政府遵從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立即廢除《國安法》,並確保重新訂立的《國安法》符合《公約》的要求;並在未廢除前,停止使用這條法律,並中止以《國安法》或煽動罪對因行使表達自由而被控的人的檢控。

新聞稿全文:https://hkchr.org/wp-content/uploads/2024/05/HKCHR-PRESS20240530_EnCh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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