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被下架的藝術表達自由

藝術表達自由得以保障更重要的基石,是對政府機關的監察及國家權力的限制。假若沒有機制限制國家權力的任意擴張,容許政府機關恣意限制表達自由,將會加劇公民社會的寒蟬效應,而這點對於藝術表達自由尤其重要。

重罪不能輕罰:香港「沒有」酷刑

數週前有懲教職員涉嫌於當值期間,夥同他人以木棍桶傷一名18歲還押人士的肛門,事主的肛門撕裂及直腸穿孔,造成永久傷害,需進行直腸手術及設置造口。其後家屬向懲教投訴,署方才按機制轉交警方調查,並拘捕兩名懲教人員及四名同倉囚犯。曾因國安法入獄的前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秘書陳枳森、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均於社交媒體上分享獄中曾見證過的私刑和虐待事件,揭示此事顯然只是獄中暴力問題的冰山一角。事實上,我們需要關注為何是次涉及懲教人員的虐待事件只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俗稱「傷人17」)作檢控,而非以《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的施行酷刑罪起訴?

從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和《香港人權報告2023》說人權紀錄的意義

上星期我們剛發表了《香港人權報告2023》,又完成了聯合國對中國(包括香港)的人權審議,還沒來得及和大家分享,政府又啟動23條立法諮詢。人權打壓接踵而來,筆者猜想有人不禁會問:「人權報告有用嗎?侵害已發生,受害者在承受,人權工作能改變什麼嗎?」

樞密院推翻陳舊案例 港府不應再以煽動罪打壓和平言論

香港政府近年不斷以煽動罪打壓異議聲音,嚴重阻礙市民和平行使其言論自由。此罪最不符現代人權觀念之處,在於無論相關言論有否鼓吹暴力或騷亂,都可被視為具有煽動意圖而被定罪。香港法院過往一直依賴一宗陳舊的英國樞密院案例,來捍衛此項嚴厲原則。不過,樞密院在最近的一宗煽動罪案件中,明確地推翻了該舊案例,並表示煽動罪的罪行元素必須包括煽動暴力或騷亂的意圖。這項裁決動搖了香港法院堅持煽動罪毋需與暴力有關的法律基礎,對之後的同類案件帶來重要影響。

眾籌與人權的距離

上月底,聯合國5位特別報告員向中國發出聯署信(註一),關注港府擬立法監管眾籌活動的計劃,認為擬議的法例可能違反部分受國際人權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少朋友好奇,眾籌與人權何干?何以成為國際法下所保障的活動?

港府濫用法律程序 未審先囚及審訊延遲日益嚴重

在定罪之前,法律假設我們所有人都是無罪的,而無罪的人不應亦不需要接受任何懲罰。因此,未審先囚從來都不應被視為一個慣例,而只可是別無他選下才可作出的行為。不過,事實上未審先囚在香港卻愈來愈普遍。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翻查懲教署資料[1] 發現,不僅總收柙人數於本年度再創新高,還柙候審(即未審先囚)的人數亦比往年上升,並呈現持續增加的趨勢。截至2023年3月1日,香港總收柙人數共8,197人,比2019年的7,023人上升約17%;而同一時期還柙候審的人數亦從1,599人躍升至2,907人,其佔總收柙人口的比例高達35.5%,比2019年的22.8%大幅增加了12.7個百分點。與其他地方相比,台灣還柙候審佔整體收柙人數的比率僅為5.1%[2],新加坡是11.3%[3]、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則為17.3%[4]。

政府協助遊行的積極責任

過去20多年來,五一勞動節一直是工人參與遊行請願、爭取勞工權益的重要日子。前職工盟主席黃迺元及幹事杜振豪,早前向警方申請於今年五一舉辦遊行。不過,黃迺元於4月底突然撤回申請,雖然他未有公開交代原因,但據杜振豪表示,黃於當天早上一度失蹤,重獲自由後已經情緒崩潰,顯然承受了巨大壓力,惟限於《國安法》第63條無法透露詳情。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說,任何人認為無能力令活動安全或有序進行而決定取消,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

港府不尊重聯合國審議工作

早前向大家介紹,我們其中一個核心工作是參與聯合國的人權機制。適逢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下稱經社文委員會)2月中審議中國、香港和澳門實施《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狀況,我們向對方提交書面陳述,報告香港的人權狀況。經社文委員會於3月初發布審議結論(concluding observations),關注有報告指《國安法》實際上已廢除香港的司法獨立,並被用以打壓學術自由及組織工會的自由等;又建議取消「國安熱線」。面對聯合國人權專家的質疑,香港政府隨即「戰狼上身」發聲明,反指委員會「將審議工作政治化」,顯示港府沒有認真聆聽委員會的意見,對聯合國的審議工作欠缺尊重。

重新起步 延續我們爭取人權、民主、自由的路

《國安法》生效後的香港,對我們而言是一場災難。看著認識的人、共事多年的夥伴被冠以不同罪名並遭關押;公民團體被迫解散;社會運動的組織者、行動者們在每天的清晨從夢中驚醒,查看警察有否臨門拘捕、搜查;我們參與的組織被迫終止運作,繼而解散;過去的人權倡議和記錄工作被迫停止。在人身安全的考慮下,我們被迫離開香港。雖然人在異鄉,但總算在跌宕中站穩了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