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違反國際人權法的煽動罪:香港新聞自由的法律威脅

最後,法官郭偉健於判詞中提到,「政府的合法和公信力是社會凝聚力和團結的關鍵因素」,並指出「當市民對政府缺乏信任時,他們往往更容易懷有偏見和負面的假設」。既然如此,政府就更應聆聽市民意見,改善施政,重建市民對政府的信任,而非掩耳盜鈴,漠視公眾、國際社會及聯合國人權機制的意見,甚至倒行逆施將問題究責於媒體身上。

法治的考驗:終審法院「8.18集會案」判決引發的反思

香港終審法院於8月12日對2019年的「8.18流水式集會案」作出最終判決,判處被告人敗訴,維持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案件再度引發了社會對香港法庭能否捍衛人權和公民自由的質疑,以及海外法官的留任能否為香港的法律發展,尤其是在法治和人權方面帶來正面的作用。

這種關注並非毫無根據。國安法的實施已經削弱了司法獨立,限制了法庭的權力。香港政府積極地展開法律戰,通過立法、拘捕、檢控及施加行政命令等手段,壓制市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同時,當局採取「追究到底」的態度,對檢控失敗的案件積極提出上訴。在這個脈絡下,公眾很難天真地以為法庭僅僅是法律的仲裁者。畢竟法庭對於法律的裁決和解釋,直接影響著香港市民的權利。

網絡安全隱患(下):各國法律如何保障網絡私隱權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們簡述了在科技急速發展的年代,個人的網絡私隱權如何納入國際人權法的框架。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確立並重申,私隱權是人的尊嚴的體現,牽涉對個人的自主及個人身份認同的保障。而在科技發展、網絡普及的年代,保障個人信息的私隱尤其重要。聯合國亦認為,地方政府應直接發揮積極作用,建立一個能夠在數位世代保障個人資訊的制度,包括行政及司法措施。

網絡安全隱患(上):私隱與人權的距離

從數碼港到佳士德、香港專業進修學校,香港在過去半年幾乎每周都有機構發生大規模資訊外洩事故。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向媒體表示,2024年上半年私隱公署共接獲97宗資料外洩事故通報(註),並認為數字在下半年會持續上升至破200宗的水平,較前年105宗翻倍。與此同時,私隱公署亦於2024的上半年收到近600宗有關個人資料被套取作詐騙用途的查詢,包括來歷不明的電話等。在科技急速發展、智能電話不離手的年代,網絡資訊安全似乎成為保障個人私隱的一根軟肋。聯合國對人權及個人私隱權的理解亦隨之而更新,將網絡的個人私隱權納入國際人權的框架底下。

國安法四周年 香港公民社會何去何從?

今年6月30日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四周年。這幾年間,香港的公民社會屢受打壓,民間人權陣線、教協、職工盟等曾經是公民社會骨幹的大型民間組織都相繼宣布解散,各大專院校亦先後拒絕承認校內學生會的地位,香港公民社會的空間急劇萎縮已是不爭的事實。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的研究報告指出,自《國安法》生效後至2023年底,最少有90個非政治組織及22間媒體結束營運。縱然香港公民社會的狀況大不如前,但仍有矢志於繼續發聲的組織成立,仍然有人繼續努力捍衛及拓展公民社會的空間。

反修例五周年 再思和平集會的權利

2019年6月12日,大批示威者佔領金鐘一帶,阻止立法會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二讀辯論。當日,香港警方發射逾240枚催淚彈、19枚橡膠子彈、30枚海綿彈欲清場,政府並首度以「暴動」形容示威活動。5年過去,多宗與反修例有關的檢控仍在進行或等待進行司法程序。據《法庭線》報道,香港警方於2019年6月9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間,共拘捕逾萬人,涉暴動、非法集結及傷人等罪名;據記者統計,共842人被控暴動罪,定罪率高達89% 。就在反修例五周年之際,讓我們一起從國際人權標準的角度,再看和平集會的意義與應有的保障,拒絕讓官方語言壟斷公民社會的人權論述。

消失的燭光:六四集會的前世今生

以往每年6月4日晚上,香港的維多利亞公園都會舉行六四燭光晚會,市民到場燃點燭光悼念六四。據支聯會的數字,2012年、2014年以及2019年的參與晚會人數高達18萬人次。直至2020年,警方首次拒絕批出六四晚會的「不反對通知書」,獲政府批准舉辦的六四晚會在香港成為絕響。 六四35周年將至,讓我們一起回顧六四燭光晚會在香港的前世今生,以事實為歷史作見證。

被下架的藝術表達自由

藝術表達自由得以保障更重要的基石,是對政府機關的監察及國家權力的限制。假若沒有機制限制國家權力的任意擴張,容許政府機關恣意限制表達自由,將會加劇公民社會的寒蟬效應,而這點對於藝術表達自由尤其重要。

因為政府擁有藝文界發展及持續所需的一切資源,包括補助、場地等等。「小伙子理想空間」的演出在教育局的要求被取消場地,以及「香港舞台劇獎頒獎禮」被取消補助就是政府以資源箝制藝術表達自由的例子。更嚴重的後遺症是,藝文團體可能為了得到補助或演出場地而自我噤聲。

濫用國家安全概念的廿三條立法

事實上23條立法對香港影響極大,香港人理應有充足空間和時間討論和發表意見,而非由香港政府和欠缺代表性的立法會單方面訂立和通過,嚴重違反《公約》第25條保障的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但這另稿再談。

這次我們想談的,是立法建議中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是濫用國家安全概念意圖合理化打壓和平行使國際人權法保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