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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Chinese only) 重罪不能輕罰:香港「沒有」酷刑

數週前有懲教職員涉嫌於當值期間,夥同他人以木棍桶傷一名18歲還押人士的肛門,事主的肛門撕裂及直腸穿孔,造成永久傷害,需進行直腸手術及設置造口。其後家屬向懲教投訴,署方才按機制轉交警方調查,並拘捕兩名懲教人員及四名同倉囚犯。曾因國安法入獄的前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秘書陳枳森、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均於社交媒體上分享獄中曾見證過的私刑和虐待事件,揭示此事顯然只是獄中暴力問題的冰山一角。事實上,我們需要關注為何是次涉及懲教人員的虐待事件只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俗稱「傷人17」)作檢控,而非以《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的施行酷刑罪起訴? 重罪不能輕罰 — 訂立「酷刑罪」之必要 1984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約」),進一步闡明《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立的禁止酷刑的權利和責任。 《禁止酷刑公約》定義酷刑為: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公約》並規定締約國應保證「將一切酷刑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包括將「施行酷刑的企圖以及任何合謀或參與酷刑的行為」定罪。為落實締約國的義務,香港亦早於1993年制定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條例》(下稱「酷刑罪」),將施行酷刑列為刑事罪行。 在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時,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將酷刑行為界定為有別於普通行為或其他犯罪行為的罪行,以達到直接促進《公約》防止酷刑及虐待的整體目標。委員會進一步指出,將酷刑行為定義為有別於普通攻撃行為或其他罪行,有助於社會各界認識酷刑的嚴重性,並可以強調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加以適當處罰的必要、加強禁止規定的威懾作用,並賦權公眾監督以及於必要時質疑國家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的行為及不作為。簡而言之,制定酷刑罪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不人道的酷刑會被視為需要被懲罰的嚴重罪行。 何謂酷刑?— 立而不用的「酷刑罪」 儘管香港已訂立酷刑罪,政府卻從未引用相關條例作出檢控。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曾於2000年的審議結論中提出,有合理理由相信香港有相關事件須以「酷刑罪」進行起訴,但政府迄今未有根據條例作出檢控;並建議香港政府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所有酷刑行為能夠被檢控及施以適當懲罰(註)。 審議結論提出24年後的今日,儘管這些年間發生多宗懷疑酷刑事件,包括2014年前公民黨成員及社工曾健超被七名警察雙手反鎖,抬至暗角拳打腳踢近四分鐘、2019年一名62歲老翁於醫院遭軍裝警拳打下體、掌摑面部、以衣物掩蓋口鼻及用警棍拍打下體等,以及上文提到有懲教職員涉嫌夥同4名在囚人士以棍捅傷一名還押青少年,造成永久傷害。令人遺憾的是,香港政府仍然未曾以「酷刑罪」起訴任何人,而近日這個令人關注的在囚者受襲案件,政府仍只以「傷人17」作檢控。 國際法上的酷刑案例 歐洲人權委員會判定英國執法人員於審訊北愛爾蘭共和軍時,長期令受審訊者處於高度壓力下,例如被布袋覆蓋、長期置於噪音聲響中,或剝奪飲食與睡眠,均屬酷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認定,在盤問過程中持續毆打,符合引發他人劇烈疼痛或苦難之酷刑。比如在Ennaama Asfari 訴摩洛哥一案中,申訴人在被羈留期間蒙住雙眼、雙手反鎖、無法躺臥,並持續被毆打。委員會認定申訴人在被拘捕、盤問及羈留期間所遭受的傷害已構成《禁止酷刑公約》所定義的酷刑。 此外,一些不人道行為及安排雖未達「酷刑」程度,仍可能屬《公約》禁止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在Sergei Kirsanov訴俄羅斯一案中,申請人投訴被長時間囚禁在臨時羈押場所,未獲提供被鋪及梳洗用品,囚房中沒有馬桶及桌子等,亦甚少機會洗澡。禁止酷刑委員會認為,此囚禁條件未對申請人造成肉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不符《公約》對酷刑的定義,但仍屬《公約》第十六條定義的非人道待遇。 免於酷刑是國際公認的、不可減損的人權。當有合理理由相信發生了酷刑事件,政府必須即時及有效地進行調查、辨認涉案人士。若有任何足以構成酷刑的行為未有按其嚴重性加以處罰,亦屬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 羈押場所是滋生酷刑的溫床 禁止酷刑委員會強調,被害人是否處於被羈留、審訊或其他與外界隔絕之狀態,是判斷加害者行為是否構成酷刑的關鍵。當加害者控制受害者,且受害者已無能力反抗或逃避時,在此等喪失能力狀態極容易發生酷刑,例如長期囚禁。 文章開首提及的懲教職員涉夥同在囚者以木棍捅傷還押青少年肛門一案,亦是屬於此類與外界隔絕的場所中發生。據報道,受害人於被施暴後甚至並非第一時間獲安排前往醫院求診,而是被「護送」至懲教所其他樓層休息。事後輾轉送往監獄醫院及伊利沙伯醫院,並由家屬提出投訴後,才將個案轉交警察跟進調查。懲教人員與羈留者的權力處於極不對等的狀態,不單使酷刑極度容易發生,更令疑似酷刑事件難以調查,隱匿於陽光難以照見的權勢陰暗面之中。 香港政府早於1993年訂立「酷刑罪」,但卻從未引用此罪進行檢控,掩飾在香港出現的酷刑事件、自欺欺人,令「酷刑罪」形同虛設,實是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的要求。 註 :

(in Chinese only) 樞密院推翻陳舊案例 港府不應再以煽動罪打壓和平言論(in Chinese only)

香港政府近年不斷以煽動罪打壓異議聲音,嚴重阻礙市民和平行使其言論自由。此罪最不符現代人權觀念之處,在於無論相關言論有否鼓吹暴力或騷亂,都可被視為具有煽動意圖而被定罪。香港法院過往一直依賴一宗陳舊的英國樞密院案例,來捍衛此項嚴厲原則。不過,樞密院在最近的一宗煽動罪案件中,明確地推翻了該舊案例,並表示煽動罪的罪行元素必須包括煽動暴力或騷亂的意圖。這項裁決動搖了香港法院堅持煽動罪毋需與暴力有關的法律基礎,對之後的同類案件帶來重要影響。

(in Chinese only) 眾籌與人權的距離

上月底,聯合國5位特別報告員向中國發出聯署信(註一),關注港府擬立法監管眾籌活動的計劃,認為擬議的法例可能違反部分受國際人權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少朋友好奇,眾籌與人權何干?何以成為國際法下所保障的活動?

(in Chinese only) 港府濫用法律程序 未審先囚及審訊延遲日益嚴重

在定罪之前,法律假設我們所有人都是無罪的,而無罪的人不應亦不需要接受任何懲罰。因此,未審先囚從來都不應被視為一個慣例,而只可是別無他選下才可作出的行為。

不過,事實上未審先囚在香港卻愈來愈普遍。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翻查懲教署資料[1] 發現,不僅總收柙人數於本年度再創新高,還柙候審(即未審先囚)的人數亦比往年上升,並呈現持續增加的趨勢。截至2023年3月1日,香港總收柙人數共8,197人,比2019年的7,023人上升約17%;而同一時期還柙候審的人數亦從1,599人躍升至2,907人,其佔總收柙人口的比例高達35.5%,比2019年的22.8%大幅增加了12.7個百分點。與其他地方相比,台灣還柙候審佔整體收柙人數的比率僅為5.1%[2],新加坡是11.3%[3]、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則為17.3%[4]。

(in Chinese only) 政府協助遊行的積極責任

過去20多年來,五一勞動節一直是工人參與遊行請願、爭取勞工權益的重要日子。前職工盟主席黃迺元及幹事杜振豪,早前向警方申請於今年五一舉辦遊行。不過,黃迺元於4月底突然撤回申請,雖然他未有公開交代原因,但據杜振豪表示,黃於當天早上一度失蹤,重獲自由後已經情緒崩潰,顯然承受了巨大壓力,惟限於《國安法》第63條無法透露詳情。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說,任何人認為無能力令活動安全或有序進行而決定取消,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

(in Chinese only) 港府不尊重聯合國審議工作

早前向大家介紹,我們其中一個核心工作是參與聯合國的人權機制。適逢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下稱經社文委員會)2月中審議中國、香港和澳門實施《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狀況,我們向對方提交書面陳述,報告香港的人權狀況。經社文委員會於3月初發布審議結論(concluding observations),關注有報告指《國安法》實際上已廢除香港的司法獨立,並被用以打壓學術自由及組織工會的自由等;又建議取消「國安熱線」。面對聯合國人權專家的質疑,香港政府隨即「戰狼上身」發聲明,反指委員會「將審議工作政治化」,顯示港府沒有認真聆聽委員會的意見,對聯合國的審議工作欠缺尊重。 是次經社文委員會更關注近年政府對教育界的干預、藝術創作受到審查、漫畫家被滋擾等。同時,委員亦關注記者及律師等人權捍衛者遭到不符正當程序的拘捕、拘留及審訊,尤其是有報告指其拘留及審訊缺乏透明度;亦關注港府透過《國安法》和《職工會條例》等本地法律,妨礙市民行使自由組織工會的權利。(註1) 可是,在發布報告當晚,港府急不及待於深夜發出強硬回應,既指「強烈反對」、「以偏概全」、「毫無事實根據」,又批評委員會「將審議工作政治化」。有趣的是,近年奉行「戰狼外交」的中國政府,卻以溫和態度回應,表示會對符合中國情況的意見「積極考慮採納」,和願意與各方「加強交流、加深互相了解及理解」;澳門政府亦在聲明中提到會就「具建設性意見借鑒及適當跟進」、「持續落實國際公約的規定」。相比之下,香港政府的回應則顯得態度強硬、欠缺理據,甚至令人覺得這是心虛的表現。被人捉到痛處,於是想藉強硬回應讓他人收口。這種回應手法,相信港人必定感受甚深。 然而,經社文委員會每一位成員都是由聯合國成員國所選出的人權專家,並非國家代表,而是以獨立身分及按其法律和人權的專業知識行事。報告基於國際標準、以及參考民間社會獨立提供的報告而成,絕對有其專業和代表性。事實上,香港近年的人權狀況急速惡化,在各種關於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國際排名及評級大幅下跌。港府的聲明再強硬,不僅無法遮掩自己侵犯人權的事實,更讓人有掩耳盜鈴之感。 為了保障和促進香港的人權和自由,並且履行公約責任,香港政府應採納及盡快落實是次審議結論的觀察及建議,並按照人權事務委員會去年在審議結論提出的要求,廢除《國安法》及立即終止檢控有關人士。我們亦會繼續就香港的人權狀況,向聯合國的人權機制提供意見,確保聯合國的各個監察機構,都能準確掌握香港的情況,以監督香港政府改善人權的工作。 註1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147675744848145&set=a.129136563368730 (載於《綠豆.人權在野》,原文請至:https://www.patreon.com/posts/gang-fu-bu-zun-80407476)

(in Chinese only) 重新起步 延續我們爭取人權、民主、自由的路

《國安法》生效後的香港,對我們而言是一場災難。看著認識的人、共事多年的夥伴被冠以不同罪名並遭關押;公民團體被迫解散;社會運動的組織者、行動者們在每天的清晨從夢中驚醒,查看警察有否臨門拘捕、搜查;我們參與的組織被迫終止運作,繼而解散;過去的人權倡議和記錄工作被迫停止。在人身安全的考慮下,我們被迫離開香港。雖然人在異鄉,但總算在跌宕中站穩了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