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過去談及人權保障時,經常援引《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或其他不同的人權條約。然而我們鮮有討論如何去保護捍衛和推動人權的權利,以及捍衛人權的人。
其實早在1998年,在《世界人權宣言》通過五十周年之際,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人權維護者宣言》(下稱《宣言》)。這份宣言建立了人權維護者的定義:通過和平手段促進、保護和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個人或團體,並確認人權維護者在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各項人權條約所規定的人權具有關鍵作用。《宣言》強調每個人都可以發揮作用,成為人權維護者,使人權得到實踐。
這份《宣言》是聯合國各成員經歷了十四年的談判而達成,《宣言》雖然沒有硬性的法律約束力,但規定國家應採取措施,確保人權維護者不會因行使《宣言》的權利受到威脅、報復。然而在聯合國層面的人權承諾與在地的實踐及法律保障往往不是一蹴即至。爭取和實踐一項權利,往往需要公民的犧牲和不斷的付出,才能逐步鞏固,成為社會的共識和現實。
「陣地社工」
近日,社工陳虹秀因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三年九個月,便充分反映國際人權標準未能在香港本土有效地實踐的困境。陳虹秀被指在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集會期間參與暴動,具體的案情並非指控她使用暴力,而是指她在現場以揚聲器呼籲警方保持克制及不要使用過量武力。她抗辯指當日是行使社工職責,她的行動是為了緩和示威者與警方之間的衝突,但法院卻指她的部分言論失實,並把她的言行解讀為鼓勵、支持示威者參與暴動,故此罪名成立。
回想當年反修例示威爆發,大型、持續及激烈的警民衝突震撼每一個香港人,這促使陳虹秀與一群來自不同服務領域的社工組成「陣地社工」,在示威現場履行社工的角色,包括嘗試緩解警察與示威者之間的衝突、為現場的群眾提供情緒支援,並提示市民注意人身安全及與被捕相關的法律知識。在某些時候,他們亦會陪同有需要的傷者入院。
筆者當年在示威現場,亦見證這群社工在危難中為市民服務的堅持和熱情,並為他們所代表的香港公民社會的成熟與韌性感到鼓舞和自豪。筆者認為,陳虹秀及其他「陣地社工」的成員正正是《宣言》所指的人權維護者,應受國際人權法所保護。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明確指出,人權維護者在促進與保障和平集會權方面具有關鍵作用。他們的行動應受到《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即使集會被宣布為非法或被驅散,他們的行動仍應受保護,不應受到打壓、報復或騷擾。
缺乏公眾監察下的後果
令人遺憾的是,香港政府及法院,並未有參考國際人權法的規定,認同人權維護者的角色和享有的保障。有傳媒統計發現,陳虹秀的案件並非孤例。在示威浪潮被政府成功鎮壓後,至少有12名社工或準社工,被控在反修例示威期間參與暴動,當中陳虹秀及另外3 人以當時正執行社工職務作為抗辯理由,但只有一人被判無罪。
法院對陳虹秀的判決,把執行社工職務的人視為暴動參與者,這種裁定亦威脅著其他在示威現場出現的群體,例如記者、急救員、律師和人權觀察員等。嚴重的法律後果,阻嚇公民社會成員在示威現場發揮互助、保護及監督人權的作用與公共價值。從外國及香港本地的經驗所見,警方使用過度武力和濫權的情況,往往在缺乏公眾監察的環境下發生。
香港公民社會面對的困難和威脅,大家有目共睹。然而氣餒、放棄不應是我們的選項。陳虹秀在入獄前,表現寬容,她充分代表了人權維護者的勇氣和堅持,鼓勵我們在逆境困難中砥礪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