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於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集會期間,在現場行使社工職責,試圖緩和示威者與警方之間的衝突,致力減少任何一方的人身傷害。她透過喊話呼籲警方克制、避免使用過度武力,並未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其行動明確旨在保護在示威現場各方的人身安全。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指出,陳虹秀屬於聯合國《人權維護者宣言》下的人權捍衛者(human rights defender),應受國際人權法所保護。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20年發表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明確指出,人權捍衛者在促進與保障和平集會權方面具有關鍵作用。他們的觀察與監督行為受到《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即使集會被宣佈為非法或被驅散,其監督行動仍受保護,不應受到打壓、報復或騷擾。
令人遺憾的是,區域法院無視陳虹秀作為受國際法保障的人權捍衛者的身份,錯誤地將其保護人權的行為視為煽動或鼓勵暴動,嚴重背離國際人權法原則。
香港終審法院早前引用英國過時案例擴闊暴動罪的定義,實質上大幅擴闊定罪門檻,令人質疑法庭偏離保障基本權利與自由的原則。在本案中,陳虹秀於現場高呼「保持克制」等和平呼籲,卻被詮釋為支持暴力,裁定她參與暴動,實屬荒謬且不能接受。
這種將勸止衝突、和平喊話視為入罪依據的做法,不僅帶有偏見,亦違反比例原則,並明顯與國際人權法背道而馳。國際人權標準明言,和平集會參與者不應因他人行為而被定罪,更肯定在場進行觀察、調停、協助者的正面角色。陳虹秀正正履行這種職責,其行為與意圖均屬和平。即便當局視其行為不當,亦只屬阻礙警察執行職務,並不應構成暴動罪,更不應判處三年九個月監禁——此刑罰與其實際行為顯著失衡,令人憤慨。
此外,本案最初原審無罪,政府一方隨即上訴並成功推翻裁決,反映當局對反修例示威案件採取「訴訟追擊」策略,持續上訴直至成功定罪,以打壓示威者與人權行動者。這釋放出一個危險訊號:和平集會者即使初審無罪,亦可能面對反覆檢控與入罪風險,對香港社會造成寒蟬效應,削弱公民行使合法權利的意願。
本中心進一步指出,警方使用過度武力的情況,往往發生在缺乏市民在場觀察與監察的環境下。而法院對陳虹秀的判決,正正忽視了社工與人權捍衛者在現場所發揮的保護作用與公共價值。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呼籲香港政府:應立即停止對和平示威者的刑事檢控,釋放所有因行使基本權利及自由而被定罪的人,並重申對集會與表達自由的承諾與國際法義務。
註:聯合國《人權維護者宣言》是建基於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法保障的人權原則,並經聯合國大會第53/144號決議於1998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