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Chinese only) 眾籌與人權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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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底,聯合國5位特別報告員向中國發出聯署信(註一),關注港府擬立法監管眾籌活動的計劃,認為擬議的法例可能違反部分受國際人權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少朋友好奇,眾籌與人權何干?何以成為國際法下所保障的活動?

簡單而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22條保障人人享有結社自由,包括公民社會團體獲取運作所需的資源的自由。除了資金,這還包括人力資源等。而各國政府嘗試透過限制公民社會籌措資金,打撃結社自由,亦早被聯合國關注。1999年通過的《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第13條便訂明,「人人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以和平手段純粹為了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目的征集、接受和使用資源」(註二)。

此外,公民社會是促進人權、民主及法治的重要元素。如果公民社會獲資源的渠道受到限制,將會嚴重削弱人民的結社自由權並威脅公民社會的存續,而依賴公民社會爭取或保障的權利也會受損。(註三)

不當限制明顯加劇

聯合國人權專家在去年就民間社會獲取資源的問題發表專題報告(註四),明確指出民間團體在獲取資金方面,受到不當限制的趨勢明顯加劇。各國政府透過制訂和修訂法律,限制民間組織獲得資源的權利。報告直指,「這些措施往往是在選舉之前和/或針對大規模抗議運動而採取的,並被用來壓制、恐嚇、騷擾人權組織。」許多民間組織被迫減少業務,調整活動,或直接關閉。報告亦以香港《國安法》作為例子,批評當局濫用國家安全、反恐和反洗黑錢的名義,打擊公民社會。該報告亦指出,政府推出的限制措施,亦令民間組織受到過度監管和被排拒使用金融服務。

多年來,聯合國人權機制持續跟進公民社會面對籌措資金的困難和限制,並發表多份報告和意見,重申在國際人權法下,任何對籌措資源的限制都必須是為了追求合法利益,並且必須是民主社會所必需的;限制性措施必須是實現預期目標的最低干預手段。(註五)針對公民團體取得和使用國際資金,聯合國批評政府將外國資助和外部勢力干涉混為一談的做法,以及指控接受外國資金的人權或推動民主的團體為叛國或支持推翻政權的說法(註六)。

此外,聯合國亦關注以「國家安全」和反恐為由限制人權,強調各國政府在打撃恐怖主義或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也需要遵守國際人權法。聯合國反恐中注意促進與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報告員就指出,各國不得以國家安全為由,採取鎮壓公民社會的措施,或為鎮壓人民的做法辯解。(註七)

任何限制應符合國際法義務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2022年通過決議,重申公民社會有能力為自身工作籌集、接受和利用資源的重要性,並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及維持一個安全及便利的環境,使得公民社會成員能夠自由運動,包括促進和便利他們獲得經濟資源;確保國家的法例、政策及相關措施符合國際人權義務和承諾;以及避免應用將會使干預公民社會成員獲得資源的法例及措施。」(註八)

2023年,聯合國人權專家發表《確保公民社會團體獲取資源的權利的一般原則和導則》(註九),協助各國政府和持份者回應公民團體獲取資源的困難和限制,使其有效實踐獲取資源的權利。第五項原則正正指出,民間社會組織越來越依賴網上籌款,包括進行眾籌,各國應確保民間組織能夠自由獲取和使用新的創新技術,以尋求、接收和使用眾籌平台和其他支援數位捐贈的技術等資金。而任何限制都應完全符合國際法義務,通過民主和透明的國家機構通過,並符合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

沒有限制性保障措施

正因如此,當香港政府在去年底提出立法監管眾籌,便引起聯合國5位人權專家關注,在仔細研究港府的立法建議後,發信予中國政府,提出了不少憂慮及關注,包括定義模糊的國安和反恐理由、進行眾籌前必須預先申請、實名記錄捐款者的身分,以及賦予政府廣泛的酌情權管制眾籌活動,卻沒有任何明確的限制性保障措施等。

聯合國持續關注香港的人權情況,尤其是國安相關法例和措施的應用,反映國際社會非常關注香港政府藉法例和行政措施扼殺香港公民社會的生存空間。聯合國人權專家和公約機構就香港人權提出的批評和意見,都是基於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法和標準,香港政府沒有任何合理原因不遵從和改善。同時,我們可以看到聯合國人權專家提出的意見,正正有力地駁斥港府嘗試扭曲人權標準、重塑歷史的做法,借國安為由去合理化打壓香港人權的行為。

延伸閱讀: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曾就政府對公民社會資金來源的限制作出判決。2002年,白羅斯政府指控在當地合法登記的公民團體Civil Initiatives「不當地使用通過外國捐贈而獲得的設備,制作宣傳材料及開展宣傳活動」,以及「文件不全」,因此取得法庭命令要求該團體解散。由於白羅斯簽署了《公約》的任擇議定書,Civil Initiatives向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最終判決,指出白羅斯沒有說明禁止使用外國資源來籌辦宣傳活動的必要性,因此要求解散該團體是違反了《公約》第22條的結社自由。(註十)

註 :
1. 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PublicCommunicationFile?gId=28178
2.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8 March 1999, A/RES/53/144,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265855?ln=en
3.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HRC/RES/24/5, 8 October 2013, https://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dtYoAzPhJ4NMy4Lu1TOebIM8c1X4GZjGEGHV9SBM9XQqV7F5z%2BPq5Glml5ITjdvdVU0tGVMSyUViLAYlYQwI2lDE8JUwqK%2F20i0Zmegp1WZS1z2fjpK5mEtIYLwT0XF5
4.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s to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nd of association, Access to resources, 10 May 2022, A/HRC/50/23,https://daccess-ods.un.org/access.nsf/Get?OpenAgent&DS=A/HRC/50/23&Lang=E
5.  Human Rights Council,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s to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nd of association, A/HRC/23/39, https://www.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HRBodies/HRCouncil/RegularSession/Session23/A.HRC.23.39_EN.pdf
6. 同上
7.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16 August 2006, A/61/267, para 20,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583710?ln=en
8.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on 8 July 2022, A/HRC/RES/50/17, 20 July 2022,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3987232?ln=en
9.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General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ensuring the right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to have access to resources, A/HRC/53/38/Add.4, 23 June 2023,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23/127/97/PDF/G2312797.pdf
10.  Human Rights Committee, Viktor Korneenko et al v. Belarus, Communication No. 1274/2004, CCPR/C/88/D/1274/2004 (2006),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589935?ln=en

(載於《綠豆.人權在野》,原文請至:https://www.patreon.com/posts/zhong-chou-yu-de-8804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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