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9月15日,北角發生一宗警員開槍事件,導致一名男子死亡。根據警方所述,當晚接獲一名女士報案求助,指其丈夫襲擊她及其家姑。衝鋒隊警員接報到場時,因報案人的丈夫手持利器逼近警員,因此被警員開槍擊斃。事件發生後,家屬批評警方使用過度武力,並指死者患有思覺失調。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向家屬表達慰問,形容事件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強調警員使用槍械有嚴謹守則。我們期望本文能促進公眾了解和討論警察使用武力的權力和守則,以及關注警員在應對精神病患者時是否有充足的訓練及裝備,防止悲劇再次發生。
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定權力載於《警隊條例》(第232章)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法例授權警務人員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以執行逮捕;以及於防止罪案時或進行合法逮捕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如無理使用武力,或武力超出合理程度,須負上刑事責任。這項原則在朱經緯一案已充分確認。
不透明的政策及指引
就警察使用武力的指引,警務處處長根據《警隊條例》發出《警察通例》及《香港警察程序手冊》(《程序手冊》),當中載有武力使用指引。然而,縱使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多次建議警方公開使用武力指引,警方一直未有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以及《程序手冊》有關使用武力和槍械的政策及指引。這種不透明的做法,不但削弱了公眾監察警員使用武力的情況,亦令公眾難以討論如何改善警政和使用武力的政策。
根據傳媒報道,警方曾於2019年修改《警察通例》,警員遇到「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的情況時,可以使用槍械(原來版本:「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單從參考有限的資料,此項修訂似乎放寬了警員使用槍械的要求,例如警員毋須考慮攻擊者是否有意圖藉攻擊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以及攻擊的程度只要達到「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的情況,即可使用槍械。
就今次的開槍事件,警員在新舊版本的致命武力使用指引下的決定會否有所不同?《警察通例》和《程序手冊》對警員使用致命武力的指引又是否有其他的規範?現時警方在死因庭仍未召開前,已單方面宣稱警員開槍符合警隊的規定;公眾在資訊有限、指引不公開的情況下,要以瞎子摸象的方式去討論警員甚麼情況下可以行使奪取生命的公權力,這情況並不合理,更限制了具公共利益的社會討論。
處理精神病患者的應對安排
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原則》)訂明,執法人員在執勤時應盡可能採用非暴力手段,槍械或致命武力只應用於自衛或保護他人免遭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傷威脅。《原則》同時要求各國政府和執法機關為執法人員配備不同武力層級的武器和保護裝備,令執法人員可以在不同情況下有區別地使用武力和槍械,以降低執法行動中引起的死亡或傷害人身的情況。
警方在2017年曾向傳媒介紹,每隊衝鋒隊都配有一套由聚碳酸酯製造的戰術保護衣,包括背心、護肩、護肘、護膝及手套等,可以保護身體不同部位,令警員在處理暴力事件,如遇上持械或精神紊亂人士時可以使用。筆者相信,警員在執勤時有足夠的保護裝備是至為重要,這除了保護警員免受人身傷害,亦是避免警員因生命受到威脅而需要使用致命武力。
此外,筆者關注警員在接報到場前是否知悉案件涉及精神病患者,並就人手、裝備及應對策略作合適的安排。對於精神異常的人士,一般的罪案處理方法未必能有效應對,甚至令危機惡化。警方在2015年成立「關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MIP)人士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以針對MIP人士的需要制訂警務程序,然而警方的新增措施只涉及識別MIP人士、錄取口供、取證的程序,並未有就應付MIP人士的危機處理方法及使用武力訂出相應指引。在這次事件後,警方會否進行檢討,確保警員在應對精神異常或MIP人士時,有足夠的訓練和指引?
此宗不幸的槍擊事件已經發生,一條人命被奪去、一個家庭留下永久的傷痕。事件的因由將由死因庭進行研訊,我們期望法庭可以重組事件的真相,並作出具體建議,以避免再次發生同類的悲劇。